疾病保险理赔需要什么材料(别再被骗了,即使带病投保,这五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必须理赔)
现在很多人已经买了商业保险,但是部分人由于大意、侥幸等原因,在办理保险的时候没能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就会遭到拒绝理赔。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再自认倒霉,请记住,如下五种情况保险公司必须理赔,一定要自己去争取。
第一,概括性提问无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关于健康告知,投保人只需要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没有问的既是有问题也不用回答。而且问的问题必须具体,如“有没有持续性头疼”、“三年内有没有做过手术等”。如果只是概括性提问,如“有没有其他疾病”,就不用回答。所以对于保险公司没有问的,或者只是概括性提问的,没有告知不影响理赔。
第二,对代理人的回答有效
代理人一般就是那个卖给你保险的人。他们代表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签订保险合同,行为效力对保险公司有效。由于我国保险代理人数量庞大,水平层次不齐,部分代理人为了业绩,没有如实勾选客户的健康告知情况。如有的客户明明说有既往病史,代理人却没有如实告知公司,这时只要对代理人说了,就算履行了健康告知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就能得到理赔。当然,这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等,如果没有这些证据也可以让代理人作证。
第三,没有告知的必须是“重要事实”
“重要事实”的概念,在保险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这个概念来自保险法的一项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事由,必要是重要的事实,如果保险公司知道就不会承保或者加费承保。如果只是常见的小病,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是不会影响理赔的。
第四,30日黄金期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是有严格限制的,只能在自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内,行使解除权。超过30日没有解除的,就不能再解除,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理赔。30日内对保险公司有利,30日后对客户有利,这就是所谓的“30日黄金期”。很多朋友可能会说,保险公司那么精明,肯定会早早地解除,最关键的就是这30日,是自告知保险代理人之日起算的。很多代理人却没能及时告知公司。
第五,2年不可抗辩条款
除了“30日黄金期”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了一个“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内,根据法定事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总结
以上总结了来自近几年保险司法实践中,关于“如实告知”的经典判例。在生活中遇到这些情况,保险公司肯定会拒绝理赔,说出各种理由。80%的人会默默忍受,不了了之,只有极少数人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这篇文章能够让处于失望边缘的人,看到一些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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