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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意外险伤残比例赔付标准(保险诉讼107-车辆驾乘人员意外险,伤残怎么赔偿)

事情原委:

2019年5月份,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珠峰保险公司投保了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乘坐本合同指定机动车辆并在该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伤害事故,及在为该车辆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伤残保额50万,意外医疗6万,住院津贴200元/人/天(意外医疗100元免赔,100%比例赔付;住院津贴每次事故免赔3天)

2020年1月23日20时30分许,案外人满某驾驶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轮胎异响,驾驶人满某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带,并与同乘人李某下车查看,检查过程中车胎爆胎,造成李某全身多处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共支出急诊及住院治疗费合计38306.56元。

2020年1月25日,公路交警大队就此事出具事故证明。

双方态度:

后,李某要求医疗费、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共计202574.56元

  • 伤残赔偿金:为北京市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9434元*0.1*20;
  • 住院费用37538.73元,门诊费用767.83元,共计38306.56元;
  • 住院津贴5400元,共计202574.56元
  • 伤残鉴定费4350元,X光片花费456元

保险公司对此拒赔:认为,只有在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才是保险的赔偿范围。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是维修人员,不属于驾乘人员,不是本案的被保险人。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

本案中,李某是该车辆的驾乘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为车辆故障维修时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义务。

交警大队已经证明该次事故的性质为意外事故。

  • 关于残疾赔偿金,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伤残总保额为50万,故其意外残疾赔偿金为5万元

李某主张该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违反公平原则,且珠峰保险公司并未对此针对保险人尽到了特别提示及告知义务,故应属无效。法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只是保险赔偿金的计付方式,不属于按比例赔付减轻自身赔付责任的约定,不需要进行明确告知义务,所以应该按照条款约定进行赔付。

  • 因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共计38306.56元,扣除医疗费免赔额100元后为38206.56元,珠峰保险公司应予支付;
  • 住院津贴,李实际住院30天,每天200元,扣除免赔3天,故住院津贴为5400元,珠峰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 伤残鉴定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付。

据此,珠峰保险公司应当向李某赔付各项保险金共计93606.56元。

二审法院

本案中,李某是该车辆的驾乘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为车辆故障维修时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义务。

与一审结果一致

经纪人说:

我个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还挺无耻的,竟然说:只有在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才是保险的赔偿范围,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是维修人员,不属于驾乘人员,不是本案的被保险人。

我都不知道用什么说法,来驳斥这个观点,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也不惯着,直接就否认了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李某是被保险人,此次事故是保险事故。

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李某用北京市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赔付方式来计算商业险的赔偿金额,我觉得也很不可理解,这完全就是两码事啊,这个是工伤里面的赔付方式。商业险的赔付额有自己的固定标准,即使他不知道,律师也应该知道啊。从法院审理结果上看,法院也是按照商业险条款的约定判决的。

同时我再给大家举个例子,看看大家怎么看,假如李某是按照总保额50万来申请理赔,是否能行?

申请原因也简单,保险公司对伤残按照比例赔付,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做法,可以划归到免责条款的范围中,应该履行明确提示告知义务。当保险人没有证据证明该明确告知的时候,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应该按照总保额赔付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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