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和意外险(意外险和责任险的区别)
意外险和责任险有什么区别?咋一看,非常相像,都是因发生意外,由保险公司理赔。在一般人看来,两个险种都是保意外。更有甚者,在此以前完全没留意还有意外险和责任险之分。
其实,意外险和责任险是有着明显的差异的。
一、属性分析
1、保险性质不同。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中的伤害保险;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
2、保险标的不同。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
3、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意外险的赔偿依据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双方是典型的合同关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是因法定责任产生,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代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4、赔偿计算不同。被保险人购买多份意外险的,可获得多份赔偿,不适用类似财产险的损失填平原则。被保险人购买多份责任险的,合计赔偿金额应以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为限,适用损失填平原则。
二、竞合情形
主流观点认为,基于上述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人既可以根据意外险保险合同获得赔付,还可以根据责任人对权利人所负的法定责任请求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不因权利人获得意外险保险金而减轻。
关联法条:
u《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u《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u《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u《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参考案例:
(1)范仲兴、俞兰萍、高娟诉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正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号:(2019)苏06民终3278号)
裁判观点摘要: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雇主责任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雇主和劳动者通常处于不平等状态,雇主在为劳动者投保意外伤害险时,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将受益人指定为雇主,该行为势必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故该条明确雇主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施工单位或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施工单位或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有违本条立法本旨。本案中,被上诉人祥龙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范洪昌购买团体意外险,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范洪昌,范洪昌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意外伤害保险金。即便祥龙公司为范洪昌投保意外伤害险的主观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意外伤害险系人身险而非责任财产险,祥龙公司或被上诉人黄正兵如要减轻用工风险,应当依法为范洪昌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通过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方式替代强制性保险的投保义务。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公司、尹光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21)川15民终550号)
裁判观点摘要:本案争议焦点是刘国刚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能否与驾乘人员意外险赔偿金品迭。驾驶员刘国刚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驾乘人员意外险,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实际支出医疗费用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该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就本案而言,本次交通事故使投保车辆的乘客尹光钦遭受意外伤害,本次事故的被保险人是尹光钦,尹光钦有权依据驾乘人员意外险的保险条款约定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赔付。该险种不同于责任险,不宜在侵权责任纠纷中进行合并处理。二审询问中,尹光钦也明确表示不同意驾乘人员意外险在本案一并处理且保险金不应当冲抵刘国刚应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因此,一审法院在没有对驾乘人员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责任免除条款等重大事项仔细审查的情况下,径行判决刘国刚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在驾乘人员意外险保险限额内冲抵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就驾乘人员意外险的理赔事宜,各方当事人可另寻途径解决。因驾乘人员意外险赔付事宜不在本案一并处理,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对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的异议,本院不予审查、评判。
参考保险条款:
车险是大众接触最多的保险险种之一。以下选取某保险公司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做对比,让大家从保险条款角度更直观的感受两者的区别。
u《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u《XXX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二条:“凡1周岁至7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超出此范围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可以特约承保。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或者驾驶或乘坐保险合同载明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辆信息(含车 牌号码)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 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维修、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因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 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对比可以明显看到,责任险有“依法应当对XXX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字眼,而意外险则没有。通俗的来说,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代替你承担应当你赔的赔偿责任;而意外险则是你替别人交意外险保费,你仅仅是投保人而已。
综上可见,意外险和责任险有着云泥之别。如果不加识别胡乱投保,一旦发生责任事故,投保人可能需要承担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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