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能避债务吗(保险不能避债了?上海高院新规对保险债务筹划功能的启示)
长期以来,“保险能避债”被不少代理人挂在嘴上,成为他们说服客户投保的“利器”。
首先我们要明确,保险从来就不能避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不仅是朴素的常识,也是法律的底线。任何正当的工具都不能损害债权人讨债的权利,任何法律也都不会支持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然而这个说法也并非空穴来风。一定程度上,保险确实具有债务筹划功能。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对于保单能否强制执行,国内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往往也会尽量避免对保单做强制执行,而优先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2)保单本身具有隐蔽性。债权人一般难以知道保单的存在,也就无法向法院提供强制执行的线索。
(3)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只属于受益人自己,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代位求偿。
(4)正常情况下身故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因此通过保险工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只继承财产,不继承债务”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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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近上海高院的新规,对保险的上述债务筹划功能提出了挑战。新规的内容见下图:
我们可以看到,新规的实施,让保险的债务筹划功能大为减弱。
(1)明确了保单可以强制执行;
(2)保单资产不再具有“隐身”效果;
(3)无论是年金受益人还是身故受益人,法院都可以强制执行其受益金;
(4)“只继承财产,不继承债务”的实际效果还能否达到,现在无法确定。
上海高院的新规并非孤例。检索新闻,我们可以看到,福建泉州中院近期也发布了类似的备忘录,安徽的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倾向于对保单进行强制执行。在此之前,有的省份对保单是否强制执行也给出过明确回复:浙江和江苏,可以强制执行;广东,在投保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强制执行;北京,不能强制退保,但可以冻结保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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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在2018年6月,银保监会就公布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对自然人的保险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银保监会建立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负责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登记和保险账户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平台建设和运行。
综合以上信息,结合近期“共同富裕”等方针政策,我们认为,保单的可强制执行会是未来大的趋势。保单的债务筹划功能,总体上来说会呈减弱之势。
“保险姓保”,它的本质功能是保障,是对未来不确定风险的转移。过度强调保险的理财投资功能和债务筹划功能,是对保险本质功能的偏离。对此,无论是从业者还是客户,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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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债务筹划上,保险就无能为力了吗?并非如此。作为一种现代金融工具,保险在债务筹划上依旧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
首先,更强调保障功能、人身依附性较强的保险,被强制执行的概率很低。通过对这类保险的配置,可以实现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给自己未来的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其次,通过将投保人、受益人变更为债务风险较小的家庭成员,一定程度上能实现债务筹划。但是需要强调,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应在债务发生之前进行,而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转移财产、恶意避债。
最后,对于大额寿险及年金险,可考虑升级为保险金信托。相对人寿保险,保险金信托具有更强的安全性。比如,已经持有的保单,可以升级为2.0版的保险金信托;以后购买大额保单,可考虑直接设立3.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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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的债务筹划功能,更详细的内容,可参考《66节保险法商课(修订版)》第4部分;有关保险金信托的运作模式,可参考《七堂保险金信托课》第5章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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