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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如何理赔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费如何赔偿)

案例

2022年5月11日,韩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与骑摩托车同向行驶的李某相果当 挂,致使李某受伤。李某受伤后住进县人民医院治疗六天。经交警大队三支队认定,韩菜负事取自数 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出院后,李某向韩某索赔医药费,二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自由面 遂将韩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出示的证据主要如下: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入院证一份及诊断证明书一份;CT检查报告单及住院病历各一份;住院费票据一张及住院清单一份;法医门诊挂号票据8张。但韩某认为:李某住院期间在医药费的问题上有很多的浪费,一些不必要的药物,都是原告强烈要求医生开的,用了与治伤无关的药品,对这部分费用韩某表示不予赔偿,并出示了向医生咨询的有关证明。

案例分析

1.医疗费的赔偿范围

医疗费用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见项目,是赔偿的重要内容之一,也经常是赔偿争议的焦点。

那么医疗费用包括哪些具体名目,如何证明是确定医疗费实际数额的关键。一般认为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

(3)医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5)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

(6).根据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在公安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于伤者转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和备疗因事故根言诱发的疾病产生的费用,加害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7)、其他医疗费用,如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

2.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费用赔偿范围:

(1)、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对于与损害无关的医疗费用,不予 赔偿;

(2)、当事人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或药品单位购买药品,必须确有必要,应经过经治医院批准,如果未经治疗所在院方批准私自购药的药品,不予赔偿;

(3)、治疗一般在事故发生当地的医院进行治疗,如果要转往其他地方的医院则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没有经过同意擅自转院治疗所花的费用,不予赔偿;

(4)、超过治疗终结时间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5)、对住院费的赔偿应明确,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需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形,对于可以在门诊治愈的伤情应严格掌握,对无需住院治疗的伤者提出的住院费用不予赔偿;

(6)、因受到不法侵害后进行心理治疗的费用不予赔偿;

(7)、必要的康复治疗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用可以赔偿,但未经医院认可,擅自住进康复医院所花的医疗费不予赔偿;

(8)、对于检查诊断费和辅助检查费进行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重复费用不予赔偿,超过 一般标准的不予赔偿;

(9)、必要的治疗费是指对创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进行处理所需的费用,对该费用在一般性处理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不予赔偿。

3.医疗费的证明

交通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的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为标准,即受害人应当通过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医疗费用的存在及其数额。

在确定医疗费用的数额时,特别要注意证据的两个一致性,即收费收据的项目和处方的一致性以及病情诊断和处方的一致性。前者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而不是患者自行决定如何买药或者是否住院。后者是指医院的诊疗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而不能是轻病重看,过度医疗。

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争议,则由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换言之,赔偿义务人对医疗费用不服的,要举证证明该费用的不合理性和不必要性。被告提出异议的方法,主要是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推断费用支持的合理性,被告如对医疗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就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整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赔偿。

在本案中,被告韩某对李某提出的索赔医疗费的数额提出了异议,于是向法庭出示了向医师咨询的相关信息,以证明原告索赔数额有虚假成分。法院在审理时认可了该证据的效力,认定原告住院期间所用部分药品与治疗外伤确无关系,故而判决被告对此部分支出不负赔偿责任,使被告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尤其是伤者本人及亲属会更加痛苦,因而积极抢教受伤人员成了肇事者“自我救赎”的重要途径。受伤人员住院治疗是必需的,但治疗以必要性为原则,不能过度医疗,更不能以此讹诈、胁迫当事人,否则既有违道德原则,也于法无据。对于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同意,也没有和致害人商量的情况下擅自转院的费用如何分担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上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费如何赔偿的全部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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