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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报商业保险再报二次报销(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怎么办理,不知道的要留意了)

大病保险是指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的一种保险种类,目的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各地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自身的实际,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之上的,目前不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建立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大病保险不再另行缴费,在基本医疗费用中由医保基金统一列支。

大病医疗保险是由各级医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大病医疗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承担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的赔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或是特殊门诊疾病发生的费用,达到大病医保赔付的起付标准,其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就由大病医保基金赔付,也就是大家所说的第二次报销。

享受的大病医保报销的人员,前提条件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般也同时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保的起付标准一般是以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起付标准。

比如按照四川省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相应的赔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赔付比例为: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0.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按50%赔付;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60%赔付;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70%赔付;10万元以上按80%赔付。

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是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按照三个标准进行补偿。一是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之内的按照40%进行补偿;10万至20万元的补偿比例为50%;20万以上补偿比例为60%。

大病医保的报方式仍然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方式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上都是在医院采取实时结算的方式,即先由医院垫付,医保部门再和医院进行结算,不需要患者垫支住院费用,个人只需要支付自费部分的住院费用。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或是多次住院,个人支付的费用累计达到大病医保的起付标准,比如当地起付标准为1万元,那么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医院就要启动大病保险报销的程序,按照当地大病医保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二次报销,参保人只需要支付个人自费部分,属于大病保险报销的部分由医院和医保部门或是保险公司结算。

综上所述,大病保险报销就是以前的第二次报销,是医保部门为了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动参保的一种补充性的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后,自付部分达到大病报销的起付标准,再次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的一种方式,住院病人不需要另外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方式和基本医疗报销方式一样,都是在医院进行实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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