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子做担保人的风险(借款人拿自有房屋作担保,保险公司却横插一杠,收保费,消费欺诈)
(一)关联性。该声明书不仅需要有声明人,还要有被声明人,向谁作出的声明这一点很重要,但该声明里既未明确债权人主体身份,也未明确被声明人主体身份,故与本案涉及的贷款人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保险人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均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导致声明人所声明的内容与本案纠纷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二)真实性、合法性。该声明书虽然名义上是有关债务负担的声明,但是其中并没有明确债权人及借款合同内容,而是隐藏了保险消费欺诈条款——借款人自己本来有自有房屋作为可以作为担保品以供抵押,并且提供该担保品作为担保不仅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可以有效避免或者降低借款人的不必要的费用负担,即不至于实际加重借款人的费用负担,而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却横插一杠,在该声明书里悄悄将自己作为保险人和抵押权人,即是说,借款人的自有房屋在本案中被作为了担保品,但其作为担保品的结果并没有给借款人带来预期的效果,而是给借款人增加了一项费用即保险费,不当拉高了实际借款利率,加重了借款人的费用负担。
因此,该声明书完全欠缺声明人的效果意思,系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单方制作的虚假材料,用于欺诈消费者,并用于虚假诉讼。
(三)证明目的。从涉案借款合同以及该声明书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考量,可以看出该声明书所载的债务属于虚假债务,该声明书本身属于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单方制作的、用于欺诈消费者及进行虚假诉讼的工具,故不能支持其证明目的。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一份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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