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寿保险怎样理赔(搞定人身保险理赔,从此不难)
提起保险,仍有人会说保险是“骗人”的。当初投保时代理人说得天花乱坠,真到理赔时却这不赔那不赔,让人很受伤。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不像其他商品看得见,摸得着,而是一种合同行为,加上极强的专业性,被人误解也在所难免。
首先,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即保险保障的对象)的保险。
笔者从事人寿保险理赔工作近20年,本文从消费者的视角,以尽可能通俗的语言,从5个方面进行阐述。
01 投保环节重点关注告知询问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指保险公司,下同)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投保人投保时对健康告知、财务及其他告知询问的内容必须如实回答,该内容是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未询问的内容可以不告知。这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最常见的情形,务必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注意。尤其是在投保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寿险等涉及人的寿命和健康的险种,务必逐一查看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违反告知询问列举的内容,并做出准确回答,否则会影响后续理赔。
当然了《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人的应尽义务也进行了明确: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通过《保险法》对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约束,体现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合意。
02 为什么要理赔报案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因此,对涉及身故、伤残等事故现场或证据容易灭失类的意外伤害保险案件,需要尽可能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可以通过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电话(保险合同有记载或网上搜索)或致电代理人或当地保险机构公布的客户服务电话实现。
03 理赔资料如何搜集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创意配图:人身保险
理赔资料一般可以划分为:申请相关资料和事故相关资料(便于记忆,系个人划分)。
申请相关资料:理赔申请书、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受益人银行账号信息、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文件等。
事故相关资料: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理报告》、《出院记录》、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门诊病历、驾驶证、行驶证、司法鉴定文书等。
由于保险公司产品繁多,不同的险种理赔所需资料会存在差异。因此,消费者在不确定递交理赔资料是否完整时,可以先向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电话咨询(保险合同或网上搜索),避免因反复补充资料,而影响保险服务体验。
04 理赔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保险理赔时效,即便是情形复杂的,也应不超过30日。消费者递交保险理赔资料后,应妥善保存好相关书面凭证备用。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做到心中有数,对无故拖延理赔时效的行为,要勇于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
05 理赔如何申诉和维权
保险理赔结束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向理赔申请人发送纸质《理赔通知书》(正常赔付案件)或《理赔决定通知书》(拒付案件)告知申请人本次理赔情况,正常赔付的案件会告知赔付明细,拒付案件会告知拒付事由。
申请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补充资料后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诉(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或者直接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须注意,《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当然不可能靠一篇文章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如能从上述五个方面做足功课,即可轻松面对保险理赔难的窘境。
保险不是普通的商品,正是由于其特殊性和专业性,加上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缺失,才会有一部分人对保险的片面理解。这些年来,不管是从保险监管层面,还是保险公司管理层面,在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方面都了有长足的进步,但相较于保险权益日益觉醒的消费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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