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重大疾病(搞清“人寿保险”的范围,事关每个人的利益)
消费者在买保险的时候最关注的问题,排名第一的绝对是这个:
保险公司会破产吗?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我买的保单怎么办?
理论上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但是我们投保的人寿保险即使是当事保险公司破产,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是《保险法》第92条: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人理解为:只要是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保单都是有保障的。而根据《保险法》92条的规定,假如保险公司破产,只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才会被依法转让,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而其余险种并不会转让。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哪些产品属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范畴呢?
01
保险公司卖的产品都包括哪几种类型?
根据《保险法》第9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
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消费者经常接触的保险公司包括两种,第一种是人寿保险公司,第二种是财产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主要包括我们常说的重大疾病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医疗险、意外险等保障型险种,以及年金险、万能险等理财型险种。
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我们接触的最多的就是车险了,另外财险公司还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比如一年期的医疗险。
所以,人寿保险只是寿险公司经营的众多类型的保险产品中的一种,我们并不能当然的得出“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产品都包括在保险法保护的范畴之内”这一结论。
02
各类理财型保险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吗?
按照《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的说法,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它分为年金保险和非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按照上述定义,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都属于人寿保险。
这其中需要解释的是,终身寿险包括传统型终身寿险和增额终身寿险,传统终身寿险的保额固定,其功能主要是身故保障,而增额终身寿险是传统型终身寿险的一种变形,其保额递增带动现金价值递增,从而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功能。虽功能价值不同,但二者都属于人寿保险。
另外,万能险最常见的有两种,一种叫做两全保险(万能型),还有一种叫做终身寿险(万能型),其实质仍然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
而所谓的分红险,只是在传统传统人寿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分红的功能,其类型主要包括两全保险(分红型)、年金保险(分红型)、终身寿险(分红型),所以,分红型保险也是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
03
重疾险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吗?
曾经的重疾险大多是终身寿险捆绑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这种形态,而近几年,不捆绑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开始大行其道,由于刨去了身故责任,保费大幅降低,因此这类产品受到了年轻消费群体的追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刨去了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并不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
根据《健康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所以,不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本质是一种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险而非人寿保险的范畴。
至于医疗险,很显然属于健康险的范畴。而意外险则属于人身保险中一种单独的类型,当然不是人寿保险。不过,市面上有一些返还型意外险,虽然被当做意外险销售,其实质却是两全保险,最被消费者熟知的就是“某某百万护驾/驾乘险”。所以,返还型的驾乘意外险其实是人寿保险的一种。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吧:
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人寿保险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不在《保险法》的保护之列。
人寿保险合同大体上包括:
年金险(含万能型);
两全险(含万能型);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含万能型)、增额终身寿险;
带有寿险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
以上几种类型的保险产品,可以放心买、放心卖!
当然,你也不用过度担心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不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在中国,保险公司还是非常安全靠谱的。
这是“首席探险官”的第241篇原创文章
消费者在买保险的时候最关注的问题,排名第一的绝对是这个:
保险公司会破产吗?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我买的保单怎么办?
理论上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但是我们投保的人寿保险即使是当事保险公司破产,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是《保险法》第92条: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人理解为:只要是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保单都是有保障的。而根据《保险法》92条的规定,假如保险公司破产,只有“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才会被依法转让,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而其余险种并不会转让。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哪些产品属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范畴呢?
01
保险公司卖的产品都包括哪几种类型?
根据《保险法》第9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
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消费者经常接触的保险公司包括两种,第一种是人寿保险公司,第二种是财产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主要包括我们常说的重大疾病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医疗险、意外险等保障型险种,以及年金险、万能险等理财型险种。
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我们接触的最多的就是车险了,另外财险公司还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比如一年期的医疗险。
所以,人寿保险只是寿险公司经营的众多类型的保险产品中的一种,我们并不能当然的得出“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产品都包括在保险法保护的范畴之内”这一结论。
02
各类理财型保险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吗?
按照《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的说法,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它分为年金保险和非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按照上述定义,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都属于人寿保险。
这其中需要解释的是,终身寿险包括传统型终身寿险和增额终身寿险,传统终身寿险的保额固定,其功能主要是身故保障,而增额终身寿险是传统型终身寿险的一种变形,其保额递增带动现金价值递增,从而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功能。虽功能价值不同,但二者都属于人寿保险。
另外,万能险最常见的有两种,一种叫做两全保险(万能型),还有一种叫做终身寿险(万能型),其实质仍然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
而所谓的分红险,只是在传统传统人寿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分红的功能,其类型主要包括两全保险(分红型)、年金保险(分红型)、终身寿险(分红型),所以,分红型保险也是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
03
重疾险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吗?
曾经的重疾险大多是终身寿险捆绑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这种形态,而近几年,不捆绑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开始大行其道,由于刨去了身故责任,保费大幅降低,因此这类产品受到了年轻消费群体的追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刨去了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并不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
根据《健康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所以,不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本质是一种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险而非人寿保险的范畴。
至于医疗险,很显然属于健康险的范畴。而意外险则属于人身保险中一种单独的类型,当然不是人寿保险。不过,市面上有一些返还型意外险,虽然被当做意外险销售,其实质却是两全保险,最被消费者熟知的就是“某某百万护驾/驾乘险”。所以,返还型的驾乘意外险其实是人寿保险的一种。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吧:
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人寿保险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不在《保险法》的保护之列。
人寿保险合同大体上包括:
年金险(含万能型);
两全险(含万能型);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含万能型)、增额终身寿险;
带有寿险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
以上几种类型的保险产品,可以放心买、放心卖!
当然,你也不用过度担心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不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在中国,保险公司还是非常安全靠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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