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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理赔中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的原因及正确的解决办法(一))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在说,保险买了没用,需要理赔的时候, 各种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这也要扣,那也要扣,反正就不不想赔钱,或者想尽可能的少赔钱。既然有人发出这样的声音,那肯定也是有原因的,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下为什么在保险理赔的时候出现这种现象。

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人会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包含投保单、保单、和条款,在条款里列明了跟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一些需要扣除的费用项目,从保险合同的内容里,我们把不赔的原因分为三大类,今天我们分析下第一类:保险责任不成立,或者属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不成立,或者属于除外责任。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了保单的保险责任,就是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保险是可以赔付的;同时也列明了除外责任,就是哪些特定情况下,是属于保险人免责的情况不赔付的,如果符合了这两点中的其中一点,那么就被认定为保险责任不成立,保险人无需赔偿。

例如:被保险人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主险,主险条款约定,在从事被保险人工作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员工受伤,且符合工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主险条款除外责任也约定,饮酒吸毒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试想,如果一个员工是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虽然在上班期间,却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的事故,那么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责任不成立,保险人不予赔偿,是符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的;又或者即是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正常是可以进行赔付的,但是因为符合除外责任中的饮酒吸毒等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内容,则也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赔偿啊责任,不能得到赔偿。第一种情况,你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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