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意外险可以同时享受吗(意外保险能替代工伤保险吗?错!意外险赔偿能抵工伤赔偿吗?不能)
■点击右上角【关注】“合肥律师刘志汉”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合肥律师刘志汉,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案件概况
▼2012年7月8日,安某某入职某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从事远洋大管轮职务船员,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了聘用期限、工资、奖金标准、伙食费等,公司为安某某投保人身意外险,约定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安某某等船员被派遣至远海作业,2013年8月5日在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侧翻,安某某不在获救人员之列,不幸遇难。
▼根据所投保的意外险,保险公司赔偿了安某某身故赔偿金60万元。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也判决确认,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安某某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3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安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因工海域遇险死亡属于工伤。
▼安某某亲属要求其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认为单位为其已购买了意外保险,且也将赔偿款支付给安某某亲属,这赔偿就相当于工伤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安某某亲属将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是否可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员工在获得了商业保险赔偿后,是否有权再主张工伤待遇?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安某某亲属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安某某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20808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粤民终711号
实务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与员工协商处理不购买工伤保险?
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员工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后,自入职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就应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予以免除。因此用人单位是无权通过其他方式,免除自身依法承担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第二,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可否替代工伤保险,员工在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可否替代工伤保险赔偿?
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因此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用人单位即使为员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也不能因此免除其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当发生意外事故员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时,员工在获得了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就像前述案件中,安某某在远洋作业时不幸遇难,在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公司购买的商业意外险是福利性质,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虽然安某某亲属在获得60万元意外险赔偿,渔业公司仍然有义务向安某某支付其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由悠然发布,不代表答财网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