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的意外是指什么(木林交通事故系列探讨课⑥:对道路交通事故含义中“意外”的理解)
需要提前说明的是,本文探讨的意外事故,专指的是交警在事故认定中的意外,只针对事故责任的行政认定。
木林以为,是交通意外事故,是指特定的当事人在没有应受惩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或尽到合理的安全文明通行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各方都没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过错的事件。
这个观点来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第1款第3项“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对于意外交通事故的理解,木林以为,以下这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事件必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事件要能被评价为道路交通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含义。对于路外交通事故、参照路外交通事故是否构成意外事故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应该可以,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要不断地查找生效案例。
二是,对该事故的调查处理机关,应为公安交警部门。
三是,当事人各方拿到的法律文书应该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为事故证明的出具条件是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这个观点,来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的图2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样表和图2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样表。
四是,事故认定中的过错,应该重点指交通违法行为和合理的安全文明通行注意义务。之所以用通行,是想把行人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施工者、占道者等)囊括进来,希望用词更准确一些。
五是,事故处理交警经过调查后认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都没有交通违法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引起本次事故发生的责任,事故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责。只要有一方要承担责任的话,就不符合意外事故。
六是,在事故认定中有一个很大的框,也就是安全文明驾驶义务,在很多事故认定中都会被使用到,很多人认为这个很虚,只是为了让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岂不知,它也是有很多具体内容的。之前,大多都是从驾校的驾驶培训教材角度出发来进行阐述,或许可以将事故判定为意外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在《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GA/T 173.1-2021)》正式颁布生效后,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很具体的安全文明驾驶方面的要求,如行车前应逆时针绕行车辆检查及检查要求、调整座椅、调整后视镜,换档要求,车速宜与周围其他机动车保持一致,纵横向间的安全距离,需要减速的更多情形,等等。该规范就是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要求,根据车辆类型不同,从通用要求、小型汽车驾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摩托车驾驶四个部分,分别确立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文明行为要求和操作方法。对于明确地违反了这些安全文明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也不应该使用意外这个判定。
另外还要注意,2022年6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新发布的《少年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教育指南(GA/T 1983-2022)》中,明确提供了对少年儿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教育的总则及学龄前、小学和中学受教育阶段的交通安全文明教育内容。该指南在未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可能会影响到行人,尤其是少年儿童(年满3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群)行为的认定。
七是,如果事故被认定为意外事故的,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应该受到任何交通行政处罚。
八是,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以及相关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权行为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从避险人、防卫人、履职人的角度出发,可能属于意外原因,但事故结果认定,则应该根据具体的调查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结论。
九是,交警认定在事故责任中无责的,并不等机动车方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某些事实真伪不明、成因无法判断的情况下
,交警在穷尽了调查后,不给各方划分责任,而是通过事故证明书结案,这种事故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法官会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可能会给机动车方划上民事赔偿责任。法官有权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再认定再判断,从而确实到底是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赔偿,还是按公平责任对损失进行分担。
十是,关于意外交通事故,有兴趣的朋友还可以在公众号木林随笔中搜索《从这五个平常不太注意的小细节,来进一步理解交通意外事故!》和《意外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这两篇文章,进行指教。
在现实中,很多人经常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相提并论,其实,不可抗力的范围大于意外事件,二者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不可抗力,指的是同时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种情况的事件,即不管当事人是否预见到了,除非不驾车,否则怎样做都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下,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几乎都不负赔偿责任。
而意外事件,主要指的是不能预见,主要指行为人已经尽到了道路交通安全类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谨慎和注意义务,用同类人员的一般注意标准来进行判断没有过错,但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在民事侵权的无过错责任下,当事人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20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依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对于交强险而言,最低都要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法院甚至于还可能会判交强险公司承担有责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版)》第14条规定的垫付情形,也能适用。
所以说,当事人在拿到交警作出的意外事故结论的认定书后,并不等于民事损害得不到赔偿,依然可以通过自行和解、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的方式,对损害赔偿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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