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保险公司全赔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够赔就不用坐牢?后果比你想象的还要严重)
本人干了三年查勘定损员,各式各样的案子都接触过,大车,小车,好车,赖车,人伤,开庭,都属于我们的工作范围,最近有人问了我一个问题,“我上三者200w,我是不是就能上路开车随便撞,撞人是不也能没事”,我听见这句话我就心想,“真是啥也不懂,既不懂法律,又不懂保险”,心里也吐槽了一句“上个三者200w,真是哪也放不下你了”,这里就科普一下,你真的开车撞了人,你会负什么法律责任?
就像我上面说的那种情况,上路故意撞击致他人死亡的,这种属于“故意杀人罪”,如果最后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种情况我相信大多数正常人都干不出来。但是根据网上统计,差不多全国每天有200人死于交通事故。那么今天的重点就是搞清楚,车祸致人死亡,你要负什么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
1: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规定
其实刑法已经写得很清楚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刑法
3:总结归纳
根据上述两项,我之前提出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释了,在这里我给大家总结一下哪几种情况下会造成交通肇事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这是最常见的交通肇事罪。大家可以上裁判文书网看看相关刑法案例,基本上十个里面有三个是酒驾被逮住,然后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的,所以说酒驾是最常见的刑事案件。
2: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这一条其实就是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全部司法解释:致一人死亡,负主责或全责,或者至三人死亡或重伤(重伤是做鉴定确定的),负同责的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了,我勘察了这么多案子,基本上都是主责或全责,毕竟交通法里有礼让行人这一条,还有裁定者也会考虑非机动车是弱势的一方,所以基本上都是主责或全责,我听过一句话我感觉说的很对,“开车上路,左手天堂,右手地狱”,发生事故,最少也是一个家庭的灾难。所以说交通法规定的行为大家一定要遵守,只要遵守了,肯定没毛病。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这第三个会构成交通肇事的情况就是,对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坏的,没钱赔,也会涉刑,当然超过30万才会这么判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只要你有酒驾,无证,超载,开不符合你驾驶能力(c1开大车)的车辆,或者开已报废车辆的。
只要造成1人重伤,你有以上5种行为,也会被判处交通肇事罪
这就是发生交通事故会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的4种情形,希望大家知晓。
交通肇事罪
4:我的感想
今天写这篇文章就是因为去给客户定损,客户问我这个问题,我才发现真是人们对于法律了解得太少了,就想写这篇文章科普一下,文章结尾我就想说两件事:一是希望广大司机遵守交通法,只要人人都遵守交通法,这个世界上事故会减少最少7成,二是希望大家别就买个强险就上路,万一呢,至少买个三者吧,而且现在街上豪车越来越多了,最好还是买个200w,想要全年无忧,就把车损,驾乘也买上,这样无论发生什么事故,无论你什么责任,是否有人伤,这样就都能赔了。
5:结束语
好了,今天这篇文章就写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人能够重视行车安全。
本文由悠然发布,不代表答财网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