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保单查询(人寿保险中的骗局识别及解骗)
人寿保险是一个很大的市场,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都聘用大量的保险业务推销员,让这些推销员运用三寸不烂之舌,欺骗人们购买保险产品。这些骗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故意错误宣传理赔金额诱骗人们购买保险
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任何一种保险产品,都是由精算师反复运算后设计的一种理赔率最低,并能够保证保险公司最大盈利的保险方案。推销员向客户介绍产品时,将可能发生的保险事件的最大理赔额向保户极力推荐,以高额理赔引诱客户购买。
保险业务员把最高理赔额夸大宣传时,听者会在推销员的暗示下,为了追求高额理赔而去购买产品。此时,被诱导人的思维就会跟着保险业务员或者推销会的讲师的宣传而被引入一个虚构的理赔意境中。
保险公司推销的所有保险产品,都是要最大可能地诱导购买者把钱存在保险公司。当发生了需要理赔的事件时,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户交纳的保费所赚取的投资利润中的极小部分进行理赔。这些理赔支出的钱是众多保户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投资运营后所赚取的利润中的一小部分,保险公司并不会因理赔事件而赔钱。保险公司精算出来的理赔概率极小,仅占同一保险产品的千分之几。所以,当购买者购买了保险产品之后,大部分人只能年年续费,而不会发生理赔现象。
二、分红型保险收益与推销保险产品时宣传的收益不一致。如果投保人发现被骗要求退保,反要向保险公司赔偿违约金。
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费分红,另一种是保额分红。保费分红是以客户已交付的保费为计算基础,按应分红率给客户分红。这种分红产品是以客户交付保费的多少为权重,在所有的客户之间分配全部的可分配红利。
保费分红分为趸交客户和期交客户。趸交客户,是一次性交齐保费。自保单开始年度就可以得到较高的分红,假设各年度的分红利率不变,各年度的分红数额相同。
期交客户,是指按照约定的年限逐年交费。期交客户的保单开始年度得到的分红较少,随着交费次数增加,每年的分红将会递增。假设各年度的分红利率不变,每下一年度的分红数额将以等差递增。
保额分红以客户投保的保额为计算基础,对应分红利率为客户分红。以客户投保的保额多少为权重,在所有的客户间分配全部的可分配盈利。保额分红,交费的越多,分红也越多。
很多购买分红型保险的客户,在收益分红的时候,会发现实际收益与保险公司出售产品时所宣传的收益不一致。所有分红型保险在推出产品时宣传的收益只是一个预估值,分红的多少与该保险的实际收益相关,实际收益率一般要等本年度结束之后,进行结算统计才能得出结果。而保险公司在推销产品时的讲课或保险销售员推销产品时,他们会将某一保险产品的预估收益说成直接收益,以此来欺骗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因此,当购买保险的人拿到分红收益时,就会发现实际 收益与当初购买保险时被告知的收益相差较多。其实,这就是保险公司推销产品时采取的“朝三暮四”的欺骗手法。
三、销售保险产品时故意混淆期交产品和趸交产品的区别
因为期交保险产品的最终收益要高于趸交保险产品,但期交保险对客户的吸引力相对较小,人们不大愿意购买。有些保险销售员为了推动销售拿提成,他们有时会故意混淆期交产品和趸交产品的区别,让购买人以为自己购买的是趸交产品。
由于期交保险产品第年都要按期进行缴纳保费,如果有一期没有时缴纳,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违约金,有时会导致保险产品因过期未续费而失效。当参保人发现自己购买的是期交产品,而保险销售员隐瞒真实情况时,当初销售产品的保险销售员很可能因为离职而找不到,此时发生的争议,因为有客户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而导致客户遭受损失。
四、隐瞒退保会损失本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召开产品推介会讲课时,很多保险销售员推销产品时,会向客户极力宣传“分红型保险只赚钱不赔钱,收益稳定,比存在银行里更合适。”甚至还告诉客户“可以随时退保。”
然而,保险公司及保险推销员从来不说:“投保人退保时要支付违约金,会造成本金损失的。”
实际上,所有的保险产品除了签订合同之初的1-2周的犹豫期以外,是不可以退保的。只要保险合同未到期,客户如果要求退保,不仅拿不到相应的收益,反而还要支付一大笔违约金。只有缴费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要求,才不会损失本金,但收益是要损失的。
五、保单上记载的现金价值表退保时不能兑现
保险合同中一般都附有保单的现金价值表,现金价值,是指客户交纳的保费减去保险公司平摊在保单上的经营管理成本后所剩下的价值。保单现金价值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客户了解自己保单的实际财产价值,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客户可以用保单办理质押贷款。很多险种都具有现金价值,只要投保人缴费超过一年,保单就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 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保险合同有了现金价值,投保人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投保人退还具体的货币价值,这个计算公式是根据精算原理设计的。目前国内的各保险公司对保单现金价值计算公式都是一致的。
由于保单现金价值是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退还的货币额度,相当于投保人的储蓄资金。客户如果提前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取得的现金价值要少于已经交纳的保费。这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开展业务扣除必要成本后剩余的货币价值。
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在正常情况下,保单现金价值在合同中都是标明的,每一保单每年的现金价值都不同,随着年度的延长而逐渐递增,投保人可以对照保险合同查看对应年数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就是终止合同或退保或变更保额时变现的价值。
但保险公司在客户退保时会采取各种办法阻止退保,如果阻止不了,就会在现金价值的结算一事上拒绝履行结算义务。很多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每年的最低保障利息是按投保人交纳的实际保费计算,还是按照每年的现金价值计算,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一旦客户退保,保险公司就会拒绝按已交保费总额计算最低保障利息,致使结算现金价值低于所交保费。
保险公司在客户退保时,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以“公司电脑计算公式计算的结果不会差错”为理由,拒绝按照保险合同上明示的现金价值表进行结算。
因为,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以“千元”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但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计算公式和退保时的收费标准。而保险公司往往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实际交费满4年以后才能保值或者增值。年头越多,增值越多,以鼓励投保人不提前退保。
保险公司在遇到退保情形时,就会利用故意设置的一些模糊性条款,以减少现金价值的支出,从而使得保险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笔者前年代理了五起客户退保案件,保险公司无法对扣除五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做出合理的解释,在法庭上无理由缠诉。并利用法官不了解保险知识的条件,通过法院避开当事人的律师,由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实际交纳的保费全额退款,以调解方式结案,致使当事人应结算的数万元现金价值被自动放弃。
发现所购买的保险上当后的解骗策略
1、保户当发现自己购买的分红型保险收益与宣传不一致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退保。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可以向银保监会提供购买保险时的相应录音录像或与保险业务员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当相关部门对证据和事实确认之后,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
2、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保险公司必须要进行电话回访。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进行电话回访,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的申请,保险公司对电话回访要求有录音记录的。
3、对老年人去银行存款时被假冒银行工作人员的保险推销员忽悠购买了分红型保险,子女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退款。对一些不识字或不会写字的老人购买的保险产品,如果能确定不是老人本人书写,可以要求全额退保。
4、及时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要求退保退款。当保户发现自己购买的保险,不能按合同约定收到其推销时承诺的收益,如果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因为许多保险的格式合同,一旦成为诉讼的焦点证据,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根据格式条款解释的法律规定,支持购买保险产品人的理解。因此,诉讼是解除保险欺诈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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