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保险诉讼70: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北京法院能不能管南京公司)
2020年北京一家公司给自己的外卖员工统一购买了保险,承保公司是南京的一家保险公司。
2021年外卖员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北京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遭到拒赔,进而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这一家位于南京的保险公司。
一审北京法院认为,应该由南京公司所在地区的南京法院进行审判,北京公司不服:
北京公司上诉称
- 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 关于保险标的物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一款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中,保险的保障责任是送餐员工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送餐员工交通事故发生地等处于北京,北京公司认为应该由北京法院审理该案件。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为:
北京公司要求判令南京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0万元,本案属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不属于侵权之诉。
就本案而言,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并无明确的保险标的物,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判处,本案由南京法院进行管辖
详版:
北京公司上诉:
本案中,北京公司雇佣的员工从事美团外卖送餐业务,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经济损失。北京公司已为所有送餐员工投保南京公司的中小微企业“金福保”组合保险,保障项目为人身伤亡责任,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医疗责任。
本案的保险对象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北京公司代替南京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南京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责任,故明北京公司提起对南京保险公司的诉讼仍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
因被保险人(送餐员工)与人保南京分公司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引起的法律关系,故本案应当根据被保险人(送餐员工)与人保南京分公司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即由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运输工具(电动自行车)使用地、运输目的地(送餐地址)及事故发生地均为北京市平谷区,故一审北京法院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
北京公司以南京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南京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20万元等,故本案属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不属于侵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本案而言,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并无明确的保险标的物。
故此,一审法院关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人保南京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明德鑫裕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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