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两全保险分红型(同一份年金保险,固定返还的理解相差10倍,高收益幻想落空)
买过年金保险的人,应该都知道固定返还。
这种固定返还。通常是按照保费或者是保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但是,如果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进行返还,到底应该依据每年的保费还是依据累计保费呢?
关于这个问题,是明确写入保险合同的,不清楚的投保人可以看看合同。
可是,本文要说的这起保险纠纷,恰恰就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引起了误解,投保人理解的返还依据是交费期间10年的累计保费,而保险公司实际返还的依据是每年的保费,两者相差10倍。
投保人因为保险公司返还的金额跟自己误以为的不一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公堂。他能胜诉吗?
(案号:(2021)吉08民终348号)
董先生在2012年投保了泰康人寿的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万能账户,合同载明:每期保险费50000元,保险金额78200元,交费期间为1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董先生投保了两份。
其中有两项固定返还的金额是以保费为依据,包括:
1.持续保险金:(合同原文)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2%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2.特别保险金:(合同原文)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自2012年-2019年,董先生按照约定每年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每年返还了持续保险金1000元,七年合计返还持续保险金7000元×2=14000元(2份保险);特别保险金返还一次,合计25000元×2=50000元(2份保险)。
正是这个固定返还,成了该起保险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
董先生认为,,每份保险的固定返还,应该按照交费期间10年的累计保费计算,也就是说每份保险的持续保险金应该每年返还10000,七年则为7万,两份合计为14万。特别保险金应该返还25万元,两份保险合计为50万元)。
而保险公司则表明,保单明确载明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5万元,固定返还是以5万元为计算依据,而不是10年累计保费50万元为计算依据。
经过法院审理,
首先,保单明确载明,保险费为5万元,这符合通常的理解,而且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这些年间,董先生并未提出异议。
其次,如果按照董先生的理解,那么该保险的返还金额过高了,而且除了固定返还,该保险还有分红等其它保险利益,算下来投资回报高得离谱了。而保险并非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已将保险单、保险条款等合同文件交付给了董先生,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对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性质在主观认知上存在的偏差,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后果。
所以,董先生败诉。
关于年金保险收益的问题,之前说过很多次了。如果保险收益比起其它低风险理财产品高出很多,那一定是不可能的。因为保险低风险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是高收益的理财产品。
之前我曾写过一个更离谱的保险纠纷,保险公司把现金价值表印错了,比原本的现金价值高了150倍。几年后,投保人退保,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现金价值表退保,但被保险公司拒绝。而即便是在这样保险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仍然判决投保人败诉,理由跟本文大同小异。
因此,不要对保险的收益心存幻想,如果保险收益高得离谱,你首先不应该想着薅羊毛,而应该确认其真实性,否则利益落空,受伤的还是你自己。
本文由悠然发布,不代表答财网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