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减征怎么做会计处理(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下面就来分析下各类增值税减免情况下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减免处理的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小微企业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不超过30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
按财会22号文件,“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由于小微企业不知这个月(季)的销售额,不能确定能否享受免税政策,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发生销售业务要正常的计算增值税。 如果到月(季)末,达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规定,把它转入到当期损益。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1月价税合计是10,300元,发生销售业务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如果到月(季)末,达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300
2、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免税收入):
举例:未达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销售免税服务收入103,000元,发生销售业务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000
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对收入直接减免增值税,意味着增值税额为0,收取的价款应该是不含税的,纳税人对免税货物不必再计提销项税额。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的免税、出口环节的免税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财税字〔1999〕198号将范围扩大到粮食和大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中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0”,系统开具的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根据上面两个政策,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大豆)外,销售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税额为0。
3、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定额扣减和退税优惠):
举例:未达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销售非免税服务收入309,000元,并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扣减增值税6,000元),购入税控设备280元,当月共可扣减增值税6,280元,当月还收到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0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0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
管理费用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20
贷:银行存款 2,72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中有着同样表述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因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执行小准则的则均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某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收入比重超50%)1月如下业务发生:
销售免税收入100,000元,非免税收入159,000元;
取得进项税发票2,000元,其中固定资产进项500元(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免税收入对应进项1,200元,非免税收入对应进项300元;
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扣减增值税6,000元),购入税控设备280元,当月共可扣减增值税6,280元,当月还收到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1,000元。
(期初无留抵税额与加计抵减增值税余额)
借:银行存款 259,000
贷:营业收入--餐饮收入 100,000 (增值税为0)
营业收入--其他收入 150,000 (增值税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
借: 固定资产--设备 3,846.15
管理费用--服务费 5,000
原材料--饮料 9,230.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
贷: 银行存款 20,076.9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
借: 原材料--饮料 1,2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0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2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120 (800*15%)
贷: 营业外收入 6,000
其他收益 120
管理费用 280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应计入其他收益,故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120计入其他收益,6000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这个说法似乎与应用指南的说法不一,加计抵减应属直接减免,按指南应计营业外收入,故值得商榷。)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800
(=9,000-2,000 1,200-6,000-280-12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
贷: 银行存款 180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收益 1,000 (退回增值税)
总结:
一、对直接对收入进行免征增值税的,售价即收入,增值税为0;
二、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与日常经营有关,因为与销售收入和税额相关,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其他收益,执行小准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其他直接减免增值税的项目,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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