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公司 (公积金中心在朋友圈投放借贷广告?原来竟是助贷公司“鱼目混珠”)
作为微信使用者,你在朋友圈有没有看到过一则来自“公金中心”的广告?
在《用户服务及隐私协议》部分,点进去是一份金融贷款居间信息服务协议,但令人疑惑是,整份协议并没有指明贷款机构是谁,仅把甲方和乙方称为“您”和“我们”。
在申请借款页面的最下方,有一行极其不明显的小字,显示:“放贷资金由广州市熊猫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助贷机构为前海创新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并且还暴露了放款人并非公积金中心的事实——小字还写着:“公积金相关资料仅作为贷款服务验资证明,放贷路径与公积金账户无关。”
通过启信宝查询可知,前海创新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深圳)有限公司股权穿透后是4个自然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提供方广州市熊猫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ST熊猫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1.66亿元。
但是,这个所谓的业务经理并未说明“利息3厘”是按照日利还是月利还是年利来计算;再者,10万元每个月还款1966元,是连本带息1966元,还是仅利息,也没有说清楚。计算来看,如果是10万元每个月利息是1966元,那么年化利率是23.59%,刚好满足监管24%以下的红线,但这么高的利息跟宣传中的最低6%的年利率已经相去甚远,并且也高于信用卡分期利率。
一是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如以“公金中心”名义宣传提供公积金贷款服务,容易让消费者理解为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公积金的官方管理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如实际并非该主体提供服务,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二是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如使用“最快到账X分钟/小时”、“最高可借X元”、“最长分期X期”,需要有真实的数据支撑。如真实业务操作中,无相关最快/最高可借/最长分期上限的案例,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三是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的表述。接近绝对值的表述,需要有真实的数据支撑。如使用“利息超低”、“通过率高”,需要有真实的数据证明利息确实较低,贷款申请的通过率确实高,而不能为了吸引人眼球而自行使用该等表述。
四是还包括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等合规要点。
那助贷广告蹭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名头,作为发布平台的微信负有什么责任?
(统筹: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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