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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案例 (问法热线丨贷款10万块借邻居,结果自己掏钱还银行!这些典型案例教您解决借贷纠纷)

1999年,王女士借出9万元,对方以一套房子作为抵押。后来欠款人没有还钱,王女士发现作为抵押的那套房子是公租房,因此向法院上诉,申请欠款人偿还借款,并在2003年拿到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在2004年申请执行,但是也没有拿到钱。2019年,欠款人死亡了,王女士想知道,现在该怎么办?借款还能要回来吗?

现在您可以找到办理这起案件的执行法官,告诉他现在的情况,要求追加欠款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执行人,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规定,如果一个人死亡了,但有债务还没偿还,那么他的遗产应该首先用来偿还债务。

去年7月23日,任女士的同事拿了她2万多外汇,折合人民币12万多元,当时写了欠条,同事说8月1日归还,最晚到8月12日,但日子到了,同事却推三阻四。去年10月,任女士去法院起诉,拿到生效判决书后,今年3月申请执行时发现对方账户只有10元钱,名下有两家公司。目前,对方把自己的微信、电话全部拉黑了,法院也已经结案,但任女士通过朋友得知对方还在正常消费,想知道自己该怎么要回钱?

王先生的父亲在去年去世了,今年,王先生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有好几张借条,根据借条显示,他的父亲陆续借给一个人六万多元,王先生不认识借款人,但借条上写了对方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王先生想知道,自己有权要回父亲借出的借款吗?

位于黄岛区连江路的青岛海梦城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了夏女士5个月的工资,大概一万多元,一直没有支付。被拖欠工资的人有7个,他们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拿到了生效裁决书,对方还是不发放工资。

去年10月,周先生的一位朋友向自己借了3万元,一直没有还。现在,周先生联系不上这个朋友了,并且了解到这个朋友还向很多人借了钱,借款金额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之前,周先生去过湛山派出所报案,警察说要在对方户籍地报警。周先生觉得朋友是骗了他们的钱,现在想联系其他受害人一起报警,可以吗?

2020年1月份徐先生的一个远房表弟借了徐先生1万元,没有借条,有转账记录,借钱时说十天半个月的就还,现在还有五千元没还,打电话对方也不接,接了也是说现在没有钱,过几天还,这种情况怎么办。

杨女士受人委托,用自己的名义进行了银行贷款,共几十万元,然后把贷款借给了对方。对方用自己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并且向杨女士支付了利息。说好的是由对方每个月将还款金额打到还款账户,但是还了一两期后,对方就不还了。杨女士发现,作为抵押的房产已经被查封。现在杨女士自己偿还了剩余贷款,能采取什么措施向借款人追回欠款呢?

吴先生在十年前借给朋友一笔钱,现在找不到他,可以找到他老婆,但两年前对方就离婚了。吴先生去法院起诉,由于现在联系不到这个人,所以法院不予立案,现在怎么办?

2015年,周先生借给朋友一笔钱,约定每年还一笔钱,然后换一次借条,每年的利息算到下一年的本金中。周先生只知道朋友结婚了,不知道他老婆是谁,最后一次的借条是2019年签的,借条上表明,2020年10月16日为下一次还款日,2020年因为疫情原因没有还钱,也没有换借条,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进行还款怎么办?

判例一:

邴某、蒋某系干亲家关系。2020年7月20日,蒋某因资金紧张,通过微信聊天向邴某借款30,000元,邴某即通过本人支付宝账号向借呗借款金额30,000元到本人中国银行卡,后再通过手机银行向蒋某提供的中国银行卡转账30,000元。2020年8月20日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偿还邴某借款5000元。余款25,000元至今未付。同时还查明,邴某已偿还借呗利息1849.38元。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从2020年7月20日,邴某、蒋某之间的聊天记录、邴某在借呗外贸信托借款30,000元记录及当日给蒋某转账30,000元记录的时间节点,再加之2020年8月20日,蒋某给邴某还款5000元的聊天内容记录,足以证明邴某、蒋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邴某与蒋某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邴某要求蒋某付清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判例二:

2019年11月25日,毕某向宋某借款2255000元,宋某于当日通过其本人名下账户及案外人鹿平方、宋国义的账户,向毕某转账共计2255000元。2020年8月10日,毕某向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出借人宋某2255000元,分三笔汇入毕某账户内,到期未还款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向出借人支付等值利息。

2020年10月22日、11月17日,毕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宋某还款两笔,每笔5000元。

本院认为,宋某与毕某达成借贷合意,且宋某向毕某实际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毕某偿还的两笔款项应认定为偿还了借款本金,则剩余借款本金数额为2245000元。宋某提起本案诉讼后,毕某仍未偿还,应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1日起按当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判例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办理了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XXXXXXXXXXXXX户房屋的抵押手续,原告取得鲁(2018)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36639号不动产证明。

2018年6月25日,原告通过青岛银行向被告转款50万元。原、被告双方均在借款借据中签字,该借据记载的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借据说明部分记载该借据为上述借款合同的附件。

市南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适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因被告未能依约偿还借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12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的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依法设立,原告要求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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