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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借款 (员工从银行贷款高息借给公司,刑法的这条罪名在等着你)

在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不少企业会想尽各种办法融资,实务中有一种办法就被不少缺少资金的企业常用,而且由员工配合完成,但对于员工而言法律风险巨大。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邹某是某地产公司员工。该公司为解决融资难题出台了一套内部政策:员工从银行办理借款后,公司承诺可以按照员工从银行借贷利息的6倍按月偿还。邹某于是从银行办理贷款,借出了100万元,转而将该笔贷款出借给了公司使用。地产公司一直按月向邹某偿还借款,截至案发时邹某已获利30万元,而地产公司后来因资金链断裂无以为继。

案例分析

可能有人认为,如果邹某能够正常偿还贷款,地产公司的资金链不断裂,其实这笔交易对于邹某而言还是挺划算的,而且应该也不至于违法吧?错!

邹某在本案中的操作实际系从银行借款后以高利息转借给公司,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所规定的高利转贷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立案标准上,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可以构成本罪。关键是构成该罪并不以行为人是否会造成贷款损失为前提条件。刑法在该条罪名方面所保护的是金融秩序的规范有序。本案中的邹某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更深的刑事法律风险。而对于企业而言,实际是通过高利息借贷的方式来饮鸩止渴。

中小企业融资难诚然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但是对于打工人而言,虽然争取合法所得的工资受到劳动法的保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这种高收益实际已经触发了刑法的高压线,就操作风险而言,往往得不偿失。而实际上不少公司借款时承诺的高息又常常因为资金链的继续紧张而最终让借款给公司员工也受到牵连。

更值得玩味的是,由于借款给了公司,这些员工在员工与公司劳资关系的处理上往往更加慎重,那种投鼠忌器的心理常常让自己不得不在劳动者权益方面做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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