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贷款管理 (互联网贷款!3分钟搞懂14号文)
2022年7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简称14号文。
本次通知,对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进一步要求。
所谓互联网贷款,
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申请、风控审批、签约、放款都是通过线上完成的贷款业务。
其实,在本次通知发布之前,监管已经先后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但商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比如:
银行的执行情况与监管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因此监管又制定了本次通知,
对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提出如下要求:
1、履行贷款管理的主体责任
银行需要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对客户的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等工作,
以此来防范贷款管理的“空心化”。
2、强化信息数据管理
银行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完整准确地获取借款人的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核实数据真实性。
同时,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3、加强贷款资金管理
贷款资金的发放、本息代扣等关键环节都要由银行自行决策,操作指令要由银行发起,并保留这些账户流水信息。
借款人向银行借钱,但款项并不都是打给借款人自己的账户。
银行放款包括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
如果是自主支付,银行应该把资金直接发放到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不能途经支付账户。
如果是受托支付,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支付委托,应该直接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
银行要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防范合作机构截流、挪用的风险。
4、规范合作业务管理
我们做一件事,如果有合作伙伴,总能完成的更高效。
商业银行也明白这个道理。
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互联网贷款的,对共同出资、信息科技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要分别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和责任;而且不能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掺杂其他服务约定。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比如违法违规归集贷款资金、没有依法依规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的,银行应当限制或者拒绝与其合作。
5、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如实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让借款人贷款贷的明明白白。
要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行为。
本次通知进一步细化了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的要求,推动银行和合作机构规范开展业务合作。
此前,监管部门已经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加上本次发布的通知,共计“1个办法,2个通知”,都是为了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那上一次发布的《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又说了啥呢?
我们不妨也复习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落实风险控制要求
商业银行要强化自身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
严禁商业银行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2/ 加强出资比例管理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提高合作机构出资比例,就降低了杠杆率。
/3/ 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
风险在金融机构间具有传染性,
所以贷款集中度管理,就是——
我们先来解释下什么是一级资本。
银行资本是指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能长久支配、使用的资金。
银行资本能吸收损失,具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银行的资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
就组成银行的一级资本,
一般来说,一级资本越多,
银行抵御风险能力越强。
根据通知要求,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这样做,
主要是让商业银行用适度分散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
/4/ 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除了对单一合作机构有限制,
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也有要求,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5/ 严控跨地域经营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
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这主要是因为地方性银行基本定位
是立足本地的市场,服务本地的客户,
而个别地方银行严重偏离定位,盲目对外扩张会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我们总结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总之,1办法、2个通知的发布,是为了优化业务流程,增强银行自主风控能力,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高质量发展。
此外,本次通知要求,将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整改的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3年6月。
好了,
今天就说到这吧。
除了商业银行,
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已经具有一定规模,部分业务也借助相关合作机构进行。
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信托公司、外国银行分行、消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也都要参照“1个办法,2个通知”的要求执行。
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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