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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怎么做凭证 (民间借贷的还款也需要有转款凭证,不能简单以收据为准)

最高检最近公布了一则民间借贷监督案件((检例第154号))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该案例表面,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不能简单以出借人出具的收条证明自己已经还款,还应有还款的资金支付记录,这和出借人需要有转款记录证明已经出借款项的证明标准就一样了。

【基本案情】2004年至2005年期间,李某云因经营耐火材料厂,分四次向魏某义借款140万元并出具借条。2006年7月31日,魏某义因病去世。魏某义的法定继承人(即李某荣等七人)凭借条多次向李某云催要借款,李某云以已经偿还为由拒绝还款。

2007年6月5日,李某荣等七人将李某云诉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云偿还借款140万元及起诉后的利息。李某云应诉后,向一审法院提交内容为“李某云借款已全部还清,以前双方所写借款条和还款条自行撕毁,以此为据。2006.5.8立字据人:魏某义”的字据(以下简称还款字据),据此主张已将借款还清。李某云于2007年7月9日自行委托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还款字据进行鉴定。2007年7月17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还款字据中“魏某义”的签名系本人所写,指纹系本人捺印。经李某荣等七人申请,一审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委托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还款字据进行鉴定。2007年9月4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还款字据上“魏某义”三字不是本人书写形成,不能确定指印是否打印形成。法庭质证中,李某云对内容为“李某云原借款下欠20万元未还,因合作硅砖款未收回,收回后归还,其他借款已全部归还,原借款条作废。2006.5.4.魏某义”的鉴定样本提出异议。经法庭核实,双方均否认提交过该鉴定样本,法院亦未向西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送检。李某云以此为由主张鉴定意见不应采信并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辽宁某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2008年5月21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还款字据上“魏某义”签名与样本上“魏某义”签名为同一人所写。一审法院采信辽宁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判决驳回李某荣等七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荣等七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李某荣等七人申请对还款字据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委托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对还款字据进行鉴定。2009年10月19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还款字据上“魏某义”签名字迹与样本上“魏某义”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指印是魏某义用印油按捺形成。二审法院采信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监督过程】

监督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承兑汇票贴息兑付、还款字据的形式和内容以及鉴定意见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认为再审判决认定李某云已经偿还借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荣等七人支付140万元及自2007年6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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