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停止贷款了吗 (楼盘烂尾后,购房者到底可不可以停止还贷?)
在楼盘烂尾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不可以停止向银行还贷,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购房者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者同样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针对开发商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办证时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一般在购房合同中也都会予以明确约定。因此,只要开发商逾期交房或办证的行为满足了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那么购房者就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选择解除购房合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有权解除贷款合同。
购房者签署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在购房合同因开发商存在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办证等违约行为而被购房者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必然意味着购房者将不能取得所购房屋及其产权,那么购房者签署贷款合同的目的自然也就无法实现。
因此,一般来说,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只要购房者合法地解除了购房合同,那么购房者也就有权一并解除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银行和购房者。
综上,如果购房者对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的解除不具有过错,也即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的解除是因为开发商违约所导致,那么在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均被解除后,对于剩余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开发商负责偿还给银行,购房者不再负有还款责任。对此,最高法院等法院的判例【如(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5号】也持相同意见。
对此,广东省高院(2018)粤民申7515号至7523号再审民事裁定书认为,贷款银行违反商品房按揭款专款专用要求,违规发放贷款以及将贷款支付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之外的银行账户,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存在过错,购房者有权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向银行履行贷款合同中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购房者在未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停止还贷”的问题,尚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购房者在未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情况下,不可以停止还贷。理由主要有二:其一,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非主从合同,而是两份彼此相互独立的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在没有被解除之前,仍是一份合法有效且对购房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这就意味着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并未中止或者消灭,购房者仍需履行还贷义务;其二,尽管民法典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但合同具有相对性,就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而言,银行在依约发放了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本身并不存在购房者可以中止履行贷款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购房者对银行并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从而停止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也有人认为,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虽然不是主从合同,但在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之下,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是一个有机整体,如贷款银行对按揭贷款负有专款专用的监管义务,而贷款银行又违反了按揭贷款专款专用的监管义务,那么房屋在交付和办理产权证之前的风险,银行也应当承担,这种风险的法律后果就是购房者在楼盘烂尾时有权停止还贷。
烂尾楼的背后,是一个个家庭难以承受之殇。如何有效保障购房者在楼盘烂尾时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相对而言,本文倾向于认为赋予购房者在不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情况下停止还贷的权利,这样既可以反向促进银行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减少楼盘烂尾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也可以避免老百姓钱房两失,不至于一生劳动所得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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