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消费金融额度 (收取利息不得超过24%)
服务,需要收费,无可厚非。但在服务前收取服务费,尤其是在借贷领域,被称为“砍头息”。
早前,监管部门多次下发文件称,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日前,柒财经旗下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发现,持牌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依然“顶风作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发布的与兴业消费金融有关的多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兴业消费金融在放款时预先扣除借款服务费,被法院认为属于利息,应在剩余借款本金中扣减。同时,对该部分费用产生的利息也应扣除。
砍头息频现
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了解到,中国裁判文书发布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消费金融”)与张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3月9日,原告(兴业消费金融)与被告张忍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消费,贷款期限2年。
而自2018年7月15日起,张忍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8年10月29日,尚欠借款本金90061元、利息5836.35元、罚息及滞纳金1618.18元。兴业消费金融催收未果,遂至法院起诉张忍。
法院表示,张忍自认于2018年3月9日放款当日扣除服务费1000元,该款实质是放款时预先扣除借款利息,故被告张忍实际借款金额为99000元。因此,原告扣除的服务费同时应在剩余借款本金中扣减,故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应为89061元。
同时,对服务费1000元产生的利息(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7月14日)也应当予以扣除。而这也意味着,法院认定兴业消费金融收取“砍头息”无效,应按利息收取,借款本金为9.9万元。
同样的,此前有用户投诉称,兴业消费金融存在砍头息情况。该用户称,借款1500元,实际到账只有1300元,存在砍头息,“现逾期一年零五个月,本息共计需要还款6464.65,与客服协商后可减免滞纳金,剩需偿还3158.59元”。
也有用户称,在兴业消费金融申请借款时候并没有说有服务费. 放款以后强行扣取服务费。根据该用户介绍,其借款2万元实际到账1.9万元,其中1000元为兴业消费金融收取的服务费。
事实上,早在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指出,“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而在2018年,兴业消费金融仍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收取服务费。法院发布的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张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2018年3月9日,兴业消费金融向被告张忍发放贷款时收取1000元服务费作为“砍头息”。
法院仅支持24%利息
今年4月29日,兴业银行发布了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兴业消费金融2018年的业绩。财报显示,2018年兴业消费金融总资产为222.62亿元;营业收入24.48亿元,较2017年同比增长139.8%;净利润5.12亿元,较2017年同比增长145%。
当前,兴业消费金融的股权架构为:兴业银行、福建泉州市商业总公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福诚(中国)有限公司联合持股,持股比例分别为66%、24%、5%、5%。经过三轮增资,其原始注册资本由3亿元,增至19亿元。
在与张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称,被告自2018年7月15日开始逾期还款,兴业消费金融有权向被告收取滞纳金,原告虽可就利息、滞纳金一并主张,但两者之和标准明显过高,故本院酌定原告主张的利息、滞纳费费率合计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在兴业消费金融与罗新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兴业消费金融在本案中罚息约定标准过高,酌定调整为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故原告诉请中计算至2018年7月1日的罚息相应调整为253.29元,其后的罚息计算标准作相应调整。
在兴业消费金融股份与刘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原告作为金融机构,相较于民间借贷,其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不应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应支持。
此外,刘全瑞与兴业消费金融名誉权纠纷中,刘全瑞要求兴业消费金融赔偿因暴力催收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0元;同时,被告(兴业消费金融)领导到原告单位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单位领导澄清事实,恢复原告名誉。
刘全瑞称,兴业消费金融员工在原告的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492号23座1001房及原告工作单位地址高明区文昌路18号张贴侮辱原告的照片,照片上的内容为“欠债还钱,诈骗银行资金,枉为国家公职人员,损害公信力,刘全瑞,还钱,骗子”。
不过,法院认为,照片上的内容为“欠债还钱,诈骗银行资金,枉为国家公职人员,损害公信力,刘全瑞,还钱,骗子”,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是被告张贴了案涉照片,不能因为被告对原告享有债权,且被告员工在微信聊天中的催收行为就推断案涉照片是被告所张贴。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刘全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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