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贷款公司加盟 (男子应聘司机身陷“合同陷阱”!求职变加盟,承诺收入少一半还背上贷款)
付建提醒求职者,合同约定,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是合同双方的“法律”。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合同背后的风险有一定了解。求职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往往容易被招聘单位所利用,招聘单位会虚假夸大工作内容,让求职者深陷其中。求职者需要对求职阶段签字的文件,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够避免陷入圈套。
男子应聘司机找工作花去一万三
承诺每月收益一万多,实际收入仅5000元
2021年11月30日,王必春去重庆市江北区汇博人才市场应聘驾驶员。他被重庆通万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开出的12000月薪所吸引,决定到该公司求职。
在该公司求职时,王必春被告知需要事先收取12000元的信息费,每月1000元,共12个月,一次性付清。他考虑既然以后每月有12000元左右的收入,交这么多信息费也可以接受。
通万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必春,这12000元是分开交纳的,在通万家公司只需要交4000元。剩余8000元要交到另一家公司——重庆嘉鑫城市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由嘉鑫物流公司负责给王必春安排介绍货源。这8000元即为嘉鑫物流公司的信息费和加盟费。
同时通万家公司还带领王必春到重庆通舜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3000元每月的价格租下了一辆小型货车。
就这样,11月30日下午,通万家公司工作人员就带着王必春分别与通万家公司、嘉鑫物流公司、通舜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下了三份协议。
这时,王必春意识到这家物流配送公司实际上是中介公司。
当天,王必春只带了3000元现金,通万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帮助王必春开通了网络贷款,贷得10000元。王必春用3000元租下了汽车,8000元支付了嘉鑫物流公司的信息费和加盟费,2000元支付了通万家公司的服务费。算到头,王必春还欠通万家公司2000元。
同时,通万家公司和嘉鑫物流公司都向王必春表示,王必春只要每天可以拉两趟货,一个月收入会达到12000元到13000元。通万家公司的工作人员沈某告诉王必春,“只要你正常跑下来一个月,只要勤快点,一个月怎么也有一万四五。”
王必春与嘉鑫物流公司签订的《物流配送运输服务协议》中的“运输效益保底”内容为:嘉鑫物流公司介绍王必春从事城市配送项目及线上货运平台业务,并为乙方提供每自然月不低于30天的货运工作,每天2~4趟货源,每车均产值180~350元之间。王必春必须服从嘉鑫物流公司统一调度,货运时间及地点遵从嘉鑫物流公司安排。
王必春介绍,实际工作中,因为货源少,货源分散,以及汽车电量等原因,每天基本只能运一趟货,每趟货按照运输件数计算工资,一件2毛钱,不管是一壶油还是一袋米价格一样。单趟运送1000件货品左右,平均200块钱一趟。
王必春说,有时嘉鑫物流公司仓库的工作人员会分配给他第二趟货源,但是货源地较远,在九龙坡,距离他60公里,王必春租赁的车支持不了,“下午三点运完后,车还要充电1~2个小时,就没有什么时间去拉第二趟货了,而且这个车最多续航100公里。”
王必春介绍,他每天从凌晨3点多开始工作,到达配送点等候装车上货,再卸货、分拣货物,一般到下午3点结束,“一天只能送一趟货,下午三点之后才能有时间吃饭。”
工作一个月后,王必春发现实际上即便天天工作,每月也只能挣5000块钱左右,如果扣除租车费等费用,更是所剩无几,因此想要退出,让对方退还剩余信息费。
合同规定退出即违约
工作人员微信上承诺可以退钱,合同中却规定不予退还
通万家公司的招聘人员沈某在微信向王必春承诺,不满一年可以退还信息费。
在王必春与通万家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合作事项显示:
协议签订后甲方通万家公司向乙方王必春提供汽车企业相关情况,在王必春确定汽车企业后,由甲方通万家公司撮合王必春与汽车企业签署用车协议。在通万家公司撮合协助王必春分别与提供汽车的企业及物流平台企业签署协议后,即视为通万家公司已经居间成功且完成了本合同项下的居间义务。合同期限是7天。服务费是4000元。合作居间成功后费用不予退还。
对于嘉鑫物流公司,提出辞职以后王必春就再也联系不到该公司工作人员,更别提讨要退款。
在王必春与嘉鑫物流公司签订的《物流配送运输服务协议》中显示:
王必春交纳的8000元为物流加盟费及管理费。协议的违约责任规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双方不得任意终止合同,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视为违约。如乙方(王必春)违约,则前期支付物流加盟费及管理服务费不予退还。如甲方(嘉鑫物流公司)违约,则无条件退还物流加盟及管理服务费。
现在王必春不光求职不成,一万元的网络贷款还等着他还。
通万家公司成立两个月
已发生过同类情况
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重庆通万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开始营业,法定代表人是李行可,经营范围包括“城市配送运输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等。
男子维权陷入困境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还提到,此前有外卖配送员和快递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被企业拿去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随后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与企业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下,仲裁时无法认定两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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