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逾期能当法人吗 (失信者规定期限内主动修复或可重塑信用)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早的城市,深圳先后针对个人和企业出台了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现已无法满足深圳当下的实际需要。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法,该条例拟制定成一部更高层级的综合性社会信用法规,实现与国际信用体系更紧密接轨,进一步优化深圳营商环境。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遵循“合法、审慎、必要,保护相关权益,确保信息安全”的原则来处理信用信息,将优先选取与行政相对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同时,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广东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其中,深圳的补充目录信息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中反映相关主体信用的信息;行政相对人在办理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的政务服务事项时作出的信用承诺以及该承诺履行情况的信息;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瞒报谎报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深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焦点
1 信用主体权益如何保护?
机构作出不利信用评价
应事先告知信用主体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信用主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删除权”,可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其中,实现“知情权”的具体路径,一是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公开对信用主体作出的不利信用评价的,应当事先告知该信用主体”;二是尊重信用主体意思表示,允许其提出不将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三是明确信用主体查询自身的信用状况是实现知情权的有效途径,规定信用主体可以依法查询或者授权他人查询其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等。
在规范“异议权”方面,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对包括“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超过公示期限仍在公示、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条件而被列入或者未被移出”等情形提出异议,异议处理单位应做出相应处理。
此外,除“依法公开的信用信息,以及依法收集、归集且在规定保存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等情形外,信用主体有权要求删除其信用信息。
2 如何避免失信惩戒措施滥用?
情节轻微或不予实施惩戒
为了避免失信惩戒措施的滥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失信惩戒的对象限定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确立了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依法、关联、适度”原则,视信用主体的主观过错、失信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确定是否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如果信用主体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且“其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其失信行为是其初次实施并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同时,信用主体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其实施的失信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可不予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而“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则将被列入“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 失信者可否修复信用?
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修复措施可提出申请
为构建与失信惩戒制度相衔接、公平合理的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信用重塑的机会,《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允许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如“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修复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信用修复的处理效果则包括“不再公开或者共享,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已经修复的失信行为相关信息,移出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停止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深圳在全国破冰个人破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拟推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规定相关组织根据法院出具的重整裁定文书,可以在其信用记录中添加相关信用信息,及时反映信用主体的重整情况;鼓励相关组织参照一般信用主体对重整后的信用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本文由硕硕发布,不代表答财网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