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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管理 (【重磅】一个国有大行首席风险官对信贷风险管理的反思)

编者按: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降”的态势已然终止。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不良贷款余额连续10个季度上升,不良率也已突破1%。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必然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为此,本刊约请几位商业银行从业者和专家,从信贷资产质量压力与趋势、风险管理机制改革、不良资产处置等不同视角进行讨论。

  据银监会披露的信息,2014年第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646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41亿元,不良贷款率1.04%,比上年末上升0.04个百分点。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经济增长放缓的客观因素影响,也有银行自身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等问题,其中更有不少值得反思的教训。

现状与趋势

  银行贷款的质量变化,与经济周期、宏观调控政策等存在很高的相关性。从压力测试的情况来看,经济上行期,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会处于较好的状态;经济下行期,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就会随之下行。现在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主要是前几年经济快速增长时,企业过度投资、银行过度放贷所带来的结果。从历史情况的分析看,银行贷款大投放后的三年左右,就会出现不良贷款的大幅增加,无论是一个区域还是一家银行都基本如此。从近期新增的不良贷款分析看,基本都是2009年以后发放的。

  进入2012年后,国内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经济发展方式开始转型、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国内外需求不足、钢铁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等多种因素叠加,出现风险事件的企业明显增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出现了生产经营停顿、亏损增加、资金链断裂等状况,这导致银行业普遍出现了信贷资产质量下滑态势。不良贷款率从2011年的0.9%上升到2013年的1%,结束了连续近十年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的“双下降”。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

从披露的信息中可以看到,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的平均逾期贷款率为1.45%,较年初升高了0.27个百分点。除逾期贷款外,已有潜在风险迹象的贷款也在增加。如目前房地产贷款的不良率尽管还比较低,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结构性风险的逐步显现,房价下降预期不断增强,银行贷款的劣变压力也在不断加大。再如钢铁、电解铝、船舶制造等传统制造业中的产能过剩风险还在增大,并不断向其上下游领域蔓延,企业的亏损面和亏损额在增多。从以往的实践看,这类潜在风险贷款中至少有10%会劣变为不良贷款。如果银行逾期贷款和潜在风险贷款的增长势头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那么不良贷款还会继续上升。从今年第一季度情况来看,16家上市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再次出现“双升”,上升的势头较上年更快。

问题与教训

  除了外部因素导致不良贷款率上升外,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经济高速增长的大潮开始回落后,不少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以及监管的问题也暴露出来。

  风险意识淡漠,责任意识不强。一些银行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放松了风险防控,同业间还不断竞相降低融资的风险底线,以增大市场份额。比较普遍存在实质风险管理被形式上合规操作所替代的问题,只要形式上合规就给融资,对企业借钱干什么用、用什么钱来还、还不了怎么办等最基本的信贷问题很少考虑。少数银行分支机构还利用内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把本不符合融资条件的借款人,进行合规性包装,弄虚作假来获取银行融资,形成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信贷业务发展缺乏战略。部分银行对信贷总量、结构缺乏总体规划,对区域信贷的布局更是缺乏考虑。既没有规划与当地经济结构相匹配的信贷总量及其分布,也没有合理细分不同风险业务的管理。对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能力也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来进行评估,只是以不断加码的绩效考核指标来激励其拓展市场。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及资源配置与业务发展的要求很不匹配,特别是信贷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同步跟上,不能有效识别风险,使得在同一区域、同一政策下,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差异很大。

风险识别和防控过于依赖第三方担保。一些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技术还比较传统,信息和数据挖掘深度不够,对于集团关联风险、连环担保风险以及交叉违约风险等多层复杂风险的识别能力还比较薄弱。风险防控主要靠担保,甚至把担保作为判断风险和融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不仅依靠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监管出具的仓单等,还接受企业互保、联保等无实际意义的担保。

  对集中度风险缺乏有效监管。本轮银行不良贷款上升与信贷的过度投放直接相关,且有明显的区域特征。银行不良贷款上升,也有具体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一些风险偏好过于激进,在短期内大量投放信贷,年度贷款增长幅度过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并没有及时提示风险,制止信贷的非理性投放。部分银行把大量的融资投向少数区域或持业领域,如钢贸领域存在明显的过度融资。而某些地区监管部门对这些风险隐患缺乏应有的敏感性,至少是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只是在风险较大面积暴露后,才做了风险提示。

  对融资的关联担保、连环担保风险监管不够到位。在一些区域内,银行融资采取企业相互担保、关联担保、连环担保极为普遍,并由此形成了风险隐患很大的融资担保圈。这种担保圈越大,涉及的银行也越多,尤其是跨银行、跨金融机构的关联担保、连环担保,一家银行很难识别。只要其中某个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违约风险就立刻会蔓延放大,将会形成大面积的金融风波,严重的还有可能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此类风险事件需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对企业过度融资没有相应的监管约束。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融资,就通过关联企业,尤其是隐性关联企业从多家银行进行融资。有融资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越多,企业过度融资的可能性就越大,银企间的信息就越不对称,银行的风险管理措施也越难落实。而一旦发生风险就会涉及巨额融资,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严重损失。近年来此类风险事件不断增多,对信贷资产质量威胁甚大,但对这种风险隐患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定。

  责任追究不够严格。在不良贷款率连续几年下降的态势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放松了对监管对象的责任追究,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不及时,对责任人处罚层级偏低,处罚的威慑力不强,助长了一些银行分支机构过度追求短期利益而不顾风险。此外,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对案件的考核也存在不科学的方面,导致银行有瞒报案件的情况。

思考与建议

  面对这一复杂的情况和问题,无论是银行还是监管部门都不能靠简单的“补漏”来解决,亟须进行顶层的思考。要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入手,改进银行风险管理,完善监管方式,确保信贷资产的高质量,严格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

  保持理性的信贷增长。现阶段银行的主要风险依然是信用风险,做大信贷总量实际上是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考验。现在每年有10万亿元的新增融资投放,加上几十万亿元存量贷款到期后的重新发放,对后续的信贷风险管理、防控大面积金融风险将带来很大的压力。所以银行要学会善于选择、善于放弃,避免非理性的信贷增长。对信贷的区域布局、行业布局要有总体规划,不能任由分支机构随意投放。同时对分支机构的风险识别、防控能力要有科学的评估,对风险管理能力薄弱的,要限制其办理风险相对较高的业务。

  以大数据思维创新信用风险管理方式。银行既不能弱化对借款人的实地调查,又要创新风险管理方式,通过多渠道的信息采集,强化多信息的校验分析和逻辑判断,解决调查、审查、贷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为经营决策、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提供支持。还要充分运用数据信息和技术,以大数据思维来改革风险管理方式。银行总行要发挥信息集中的优势,整合内外部数据信息,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复合式动态风险评估和深度的相关关系分析,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户,及时发现其潜在的风险及变化趋势,为分支机构提供信息支持。彻底改变单纯依靠经验来评估客户风险,主要由分支机构自行识别、各自防控风险的管理方式。更要加大信贷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健全奖惩机制。对风险工作岗位要实行资格认证上岗制度,并建立一套科学的岗位监测评价考核机制,对不适合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和处理。

  转变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指标。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监管部门除了应适度控制银行新增融资的增幅,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总量外,还应善于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其一,强化信贷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从监管制度上健全和完善分区域、行业、集群、金融产品等的集中度风险监测指标。按月对银行融资投向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风险提示,避免信贷投放过度集中,避免银行信贷资金脱离实体经济。其二,强化对企业关联信息的监管,严格防控区域性金融风险。要通过监管渠道来获取企业的关联信息,尤其是跨地区、跨银行的连环担保、关联担保等信息,及时向银行通报披露或风险提示。同时对银行保证方式的融资及其总量也要有明确的监管限制,对各种关联担保、连环担保要设定严格的监管要求,不能任其发展,以防出现区域性的担保圈风险。如出现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也要追究区域监管的责任。其三,整顿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融资的银行数量。监管部门要在相关制度中明确企业只能在有限的若干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银行在与企业建立融资关系时也要遵守监管规定,严格审查企业已有融资情况。如出现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情况,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监管对象提示风险。

  强化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加大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力度。本着尽责免责、违规必惩的原则,对疏于职守、不尽责履职以及违规人员,要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论责任人已提拔、已换岗、已调离,都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同时在处理方式上也要从经济处罚为主转到行政、岗位任职资格和经济处罚并重,以警示和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同时尽快调整案件考核办法,为有效打击不法分子欺诈银行融资,监管部门不宜把外部欺诈案件作为对银行的约束性考核指标,应当鼓励银行报案,对成功防堵欺诈案件的事例更要及时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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