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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论银行承兑汇票与国内信用证的互补效应)

论银行承兑汇票与国内信用证的互补效应.国内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具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两者在五个方面形成了互补效应。

分别是:买卖双方根据自身在交易中地位的不同在两者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结算模式、银行根据对信用转换系数的不同需求在两者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表外资产种类、企业和银行根据对是否保留追索权的不同需求在两者之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模式、企业和银行根据自身需求在两者之间选择银行对企业融资在表外信誉支持之后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资金支持、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在福费廷市场和票据市场选择适合自身投资的货币市场。

银行承兑汇票与国内信用证是结算领域内是不同的概念,从本质来看,国内信用证是附条件的银行支付保函,而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有价证券;但两者有很多类似之处,最为显著的是都是在结算的载体上赋予了银行的信誉,而且对于本身就是远期性质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中的远期证来说,都可以进行融资。

银行承兑汇票与国内信用证的相同之处,使两者在诸多领域都可“同场竞技”,而二者的不同,又铸就了两者的互补效应:一种模式有弱势,可以选择另一种模式来替代补充。银行和企业可以根据两者的各自特点,依据自身追求的效果,选择其中一种,两者形成一种互补效应。

互补效应一:买卖双方根据自身在交易中地位的不同在两者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结算模式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参照国际信用证而制定的,信用证的付款的前提就是卖方要提供符合信用证证要求的单据,而银行在这个结算过程中处理的对象是单据本身,而不是货物,这使银行从可能的货物纷扰中解放出来,银行对于信用证的付款更具有可衡量性、可预测性,从而提升了信用证的可信程度。在信用证的单据中,最为重要的单据就是代表物权的提单,在我国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一般是远期的信用证,买方一般是首先获得了提单等单据,然后再进行付款的确认。买方首先获得了代表物权的提单,而付款是在未来约定的时间付款的,这意味着买方在没有支付资金的情况下,先获得了代表物权的提单,所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买方是有利的。

而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模式而言,根据我国当前的操作,承兑是在付款方出票后同一天随即进行的,买方获得银行承兑之后,会将票据交付给卖方,而此时,卖方一般还没有将货物交付给买方,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因性,当卖方取得了银行承兑汇票,它就取得了银行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所以对于将来能够收到款项,卖方是放心的,他也可以将票据再背书转让的其他人,至于货物是否有瑕疵等,并不影响卖方获得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债务资金的权利,所以,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模式,对于卖方是有利的。

在经济生活中,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由于双方信誉、交易商品的畅销程度等不同,双方的地位是不同的,可能是卖方市场、也可能是买方市场,买卖双方在都希望银行信誉介入提升双方信任和便于进一步融资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在交易中的地位来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国内信用证来结算。在卖方市场情况下,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而在买方市场情况下,买方会采用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两者是互补的。

互补效应二:银行根据对信用转换系数的不同需求在两者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表外资产种类

根据银保监会201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计算银行的风险权重时,银行承兑汇票是“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其信用转换系数为100%;而国内信用证则属于“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其信用转换系数为20%。

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上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国内信用证是贸易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银行对买卖双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信用证的风险控制更加严格,通过信用证条款和相关单据的要求,约束买方履约行为,更能控制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将企业融资风险降到最低,更有利于银行把控风险,大大提高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系数,尤其是物权凭证的加持,才是国内信用证获得了“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的资格,使其信用转换系数定位较低的20%。银行承兑汇票尽管风险转换系数高,但银行办理该项业务较早,比较熟悉,手续比国内信用证要简便。

对银行而言,风险转换系数至关重要,国内信用证的风险转换系数为20%,只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五分之一,银行办理承兑和开立信用证都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表外业务不动用资金,但银行付出了信誉,承担了风险,自然要求回报,国内一般要求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收取手续费。银行在两种模式之间选择,就是判断采用哪种方式,更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更能够降低风险,更能降低操作成本,商业银行在收益、风险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商业银行资本比较雄厚,不在乎风险转换系数,而很在意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由于与具体的交易单据相联系,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就有可能选择比较干脆的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会根据自身的关于收益、风险等情况和各自偏好选择银行承兑或者是开立国内信用证,二者从而在这方面形成互补效应。

互补效应三:企业和银行根据对是否保留追索权的不同需求在两者之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模式

在贴现业务中,企业是愿意在银行能够放弃追索权的,因为这对于企业而言,直接消掉其应收票据,至于票据债务到期是否能收回,与企业无关,企业不用考虑。但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一般处于弱势地位,贴现银行一般不愿意作放弃追索权的贴现来降低自己的安全系数,实践中的放弃追索权的贴现是很少的,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曾经办理过少量的放弃追索权的贴现业务,当前几乎没有见到过了。在银行承兑汇票领域,买入方一般是不愿意放弃追索权的,当前是几乎没有银行承兑汇票的福费廷业务。

从授信对象看,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是对贴现申请人和承兑行的双重授信,从手续上来说,要复杂一些,需要考虑到这两个主体的授信问题;而在银行对企业的福费廷业务中,就不存在对企业的授信,因为银行已经放弃了对于企业的追索权。这也决定了两类业务的性质有所不同,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来说,是属于银行的贷款业务,是对于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授信,属于银行的公司业务;而银行对于企业的福费廷业务则完全成了同业业务。

而在国内信用证的融资中,对于卖出方来说,自然希望采用福费廷方式,卖出之后,信用证和单据就与自己没有关系了。而对于买入方来说,采用福费廷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有代表物权的单据在手,对单据买入方来说较为放心,同时,信用证被拒付的追索,我国信用证追索相关的规定也没有票据法规定的那么完善,实践中那么多规范的案例,相关的规定也没有《票据法》的法律层级高,所以与票据比较,跟单信用证处理起来更加麻烦,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般采用福费廷的方式,这也形成了一种行业习惯。

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和国内信用证的福费廷之间,企业和银行都会根据自己的意向和偏好选择是保留追索权或放弃追索权,从而形成了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两者在该方面的互补效应。

互补效应四:企业和银行根据自身需求在两者之间选择银行对企业融资在表外信誉支持之后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资金支持

对银行承兑汇票而言,一般是不允许“自开自贴”的,因为这样操作涉嫌将票据彻底当成了融资工具,成为实质的融资性票据。所以,尽管有的企业有这样的需求,银行不会去操作,企业要贴现,只能找其他银行贴现,如果是系统内的银行,也不得与承兑行是同一家具体机构。

而国内信用证的操作,国内却创造出了“自开自议”的经营模式,这对国际信用证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但并不违规。根据业务人员估计,当前近九成的国内信用证是这样操作的。这种操作,便于企业的融资,如此高的比例,监管部门并没有叫停,分析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国内信用证议付的是信用证项下的代表物权的单据,既然有这些单据,表明是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就不是纯粹融资性的信用证。

对于企业和银行而言,银行在对企业的融资进行表外的信誉支持之后,是否要继续用资金进行融资支持,就要看企业的需求和银行的配合了,两种方式在该方面形成了一种互补效应。

互补效应五: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在福费廷市场和票据市场选择适合自身投资的货币市场

我国商业汇票形成了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中占据主力位置,目前,上海票据交易所就是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还没有放弃追索权的转贴现市场,在统一的大市场中,这种小众的需求还很难由市场创造出相应的产品来满足。

而国内信用证也形成了福费廷市场,而是保留追索权的跟单信用证转让很难见到。

由于追索权的问题,转贴现之后,卖出的票据仍然要占用卖出方一定的资本,因为可能被追索,票据卖出方在卖出票据后,依然需要计量其表外信用风险,只要票据没有兑付,时刻存在着被追索的可能性,在将来承兑行拒绝兑付的情况下,票据买入行有权向卖出行提出追索请求权,对于卖出行而言,要将该表外业务统计为“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从计量来说,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其原始期限,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按照20%、原始期限三个月以上的按照25%计入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而这类表外资产的风险转换系数是100%;而在福费廷市场,就不存在类似的问题,整个风险对于卖出方来说就是0。

票据转贴现市场和信用证福费廷市场也由于追索权不同的问题,两者之间的价格也有较大的区别,一般情况下,福费廷的利率要高于转贴现的利率。

银行作为货币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在投资其中的票据市场还是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市场时,会从追索权的放弃与否考虑风险的大小问题,进一步要考虑资本占用的问题以及利息收入问题,票据市场和福费廷市场从而在这方面形成了互补效应。

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得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票据市场,而作为后来者国内信用证,更多是吸纳了国际信用证的理念,移植过来国际信用证常见的福费廷操作,并逐步形成了我国的福费廷市场。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性质的不同、市场的不同、操作习惯的不同等,无论是参与其中的企业还是银行,都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结算和融资模式,使两者在多方面形成了互补效应。两者的“联袂出现”,也为企业和银行在结算和融资等方面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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