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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为什么要担保人 (从《民法典》角度理解贷款为何选择房抵贷)

房产抵押贷款是现在深受大家认可的一种贷款方式,但你知道为什么要选择房产做担保而不选择别的方式吗?

翻阅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其中规定的担保形式可以分为人保和物保,结合《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对人保和物保做以下简单的分析。

一、人保和物保的定义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物保的定义如下: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对人保的定义如下: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顾名思义,物保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人保是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二、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简而言之,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时,合同有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的就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优先实现债权,除此之外,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以物的担保还是以人的担保实现债权。

就房抵贷业务来说,主要是物保,即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房产抵押贷款。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相比其他财产,房产价值基本是稳定的,也更容易流通,除非遇到经济形势巨大动荡,房产价值会出现断崖式下跌。人保相对物保而言,需要对保证人的经济实力有全面的了解,但如果届时,保证人丧失承担债务能力或者恶意转移财产,债权就无法得到清偿,出现亏损的情况。相对来说,物保,尤其是商品房,风险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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