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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贷款合同银行没给我 (“强制停贷”中未偿还的购房贷款应由开发商偿还)

把结论放在前面,购买期房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购房人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未偿还的购房贷款由开发商负责返还给银行,购房人不承担剩余贷款的偿还责任。

目前比较有利的是最高法院在2020年12月3日做出的一个再审判决,里面援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判决由开发商偿还剩余的银行贷款,购房人不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这个判决具体内容网上已经有了详细的分析,在这里我也就不在赘述。但其中有两点还是非常有意思。一是购房人是否需要与开发商共同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义务,包括最高法自己都有不同的认识。这份判决是一份再审判决,之前二审判决购房者是要与开发商一起承担责任的,最高法再审改变了二审判决。在这之前,双方就合同解除还有过系列的诉讼,在其中最高法认为购房者是要承担还款义务,不过由于银行没有提出,所以在合同解除诉讼中就不予处理(参见(2017)最高法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随后,银行起诉购房人要求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一审判决银行败诉,驳回所有诉讼请求,二审银行胜诉,购房要承担还款义务,再审最终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也就是驳回了银行对购房者的所有诉讼请求。二是这个判决的效力非常的高。判决中有非常关键的一句话,“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个案子的标的对于最高法来说只能说非常的小,但都惊动了审委会的大佬,并由大佬们集体决策完全支持购房者的诉讼请求,只能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的最终表态。类似案件起诉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大大提高。

另外,对于成文法还是判例法的问题不用太纠结。哪个法院的法官也不希望自己做出的判决被改判。如果是河北省高院的判决可能对于江苏省高院并不是必须遵照,但是最高法就不一样了,在现在再审放开的司法体制下,停贷影响面这么大,随便就是个代表人诉讼,怎么也都由最高法在最后把关。下级法院做出相反的判决不是等着最后被改判吗?我们搜索了引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1条的判决,大约有500多条,除了超解除权时效等原因的,基本都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同时有的判决对于购房者已经向银行还的贷款本息,也要求银行退还给购房者。

最后再多说一句,掏空六个钱包的贷款对于个人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但这对于银行来说,不过是计提拨备的事,如果法院有了明确的判决,银行也不想把自己放在风口浪尖之上。但前提是,购房人需要先去法院起诉解除合同,由开发商还剩余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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