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律师函发送村委会 (村务信息应该怎样公开?这篇文章都说明白了)
导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委托人刘先生位于S市C区W村的房屋所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在此居住生活多年,2020年之前,其养老金由村委会统一发放,每月900元。
2020年之后因为政策变更,其养老金由社保局统一发放。变更后刘先生的养老金由之前村委会发的900元涨到了1500元,而且根据社保局出具的养老金享受记录情况显示,其2020年前每月也应当享有1500元的养老金补贴。
刘先生从结婚至今一直在W村生活居住,但是从未见过村委会对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布,也不知道村委会的工作进展情况,自己的养老金以及取暖补贴等缺失部分何去何从了呢?刘先生对此疑惑不解。
村委会及镇政府不予回复和理睬的工作态度,更加坚定了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想法,继续坚持走司法程序,希望问题得以解决。
开庭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镇政府在行政化解期间,虽然表面上开展了一些监督、督促工作,作出相关《答复意见书》、《督促函》,限定相应公开期限,但《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所提多项公开请求未予充分调查核实,未明确判断哪些事项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履行监督职责缺乏约束力和执行性。
而且刘先生在镇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告知书送达回证页明确写明,不满意处理结果。
但是后续镇政府也未再进行沟通和解决,也未对村委会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刘先生在调解的过程中从未看到其想申请要看到的信息,村委会只是表示可以去村委会查,但每次去查却将刘先生拒之门外,镇政府的所谓履责行为根本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
首先,本案中,委托人的村务公开申请涉及四项内容,镇政府在行政化解期间应当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明确判断申请人的哪些申请事项属于村务公开范围,哪些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
(二)对于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申请事项,向村委会调查核实是否已经公开。已经公开的,应当责成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已经公开的,责令村委会在合理期限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三)对于经判断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申请事项,应当给予申请人明确的答复。
而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地履行前述法定职责,故其行为应予纠正。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属于村务公开及村委会是否进行了相应的村务公开、是否告知申请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最高法判例精神,行政机关往往会提供一些可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的&34;,如《复函》、《信访复函》等。但是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及时履责,还应当全面履责,并要依法实现履责的目的。法律授权镇政府监督村务公开的权力,目的不只是要求其出具一纸文件,而是要求其参与调查,并最终达到村务公开的目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从形式上已责令中仰陵村委会公布有关村务信息,似乎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是,既未明确具体内容,更未明确具体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实际上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刘先生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迟迟得不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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