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不允许流入房地产 (用银行贷款违规炒楼、炒股、发奖金,这真的是一个老问题)
王文金(资深金融从业者)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住建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指出 “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
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市其实也不是新鲜事。从近年来监管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来看,贷款用途违规问题是商业银行受到行政处罚最多的事由之一,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问题只不过是众多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一个“变种”。长期以来,我国对贷款用途管理都是高度重视的,计划经济时期自不用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贷款用途管理仍然是政府宏观调控、“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国家出台了相关法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了不少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强化了监管检查,银行加强了贷款“三查”和用信制度的落实,整体而言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离全面管住、彻底根治的目标差距还很大,仍呈现屡禁不止、花样翻新的态势,弱化了宏观经济治理政策效果,影响了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迁,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的主要领域、违规方式也在演变。改革开放前,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银行的信贷资金严格按照指令性计划投放,经济活动较为单一,贷款用途管理较容易实现,贷款用途违规问题自然较少。改革开放后,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为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贷款用途违规问题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应因而生:一方面宏观调控需要对贷款用途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环境下存在贷款用途违规的套利空间。下面就改革开放后的贷款违规问题做个简要回顾:
1.上世纪末以前。这一阶段公有制经济在改革转型,个私经济在逐步发展壮大,经济金融政策由严转松,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开始在一些领域出现。国有企业方面,一是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问题,王劭、黄超平(1995)指出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十分严重,主要表现在流资贷款被挪用搞技改或基建的问题;二是粮食收购企业存在粮食收购贷款被挤占挪用的问题,吴松(1995)对海南某市的粮食贷款使用情况调查发现,大部分被挤占挪用,具体表现为财政占用、拖欠占用、基建占用、多种经营占用、职工借支及工资占用,宋晓辉、曲力音(1993)对吉林省某市1991年粮食收购贷款的调查中同样发现此问题、具体表现也相似,只不过挪用程度没有这么严重。农户及个私企业方面,一是存在农业贷款实际用于非农业项目的问题,由于当时农业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国家对农业贷款有倾斜政策,出现农贷“农转非”;二是扶贫贴息贷款被挤占挪用也是重要领域,人民银行榆林地区分行(1997)调查发现扶贫贷款用途转移、流失严重,具体表现为代理行转嫁风险呆滞贷款、项目虚假。
通过对改革开放后四十余年来贷款用途违规问题情况的回顾分析,可以看出贷款用途违规问题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而是在动态演变。基于此,治理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就不应“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要做一个全面体检,再提出一个综合治理的办法,才能把沿续多年的“老大难”问题作一个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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