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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担保人担保骗取银行贷款 (骗他人担保获取贷款,对担保人构成罪,合同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

有的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系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违背了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无论如何定性,担保合同均为无效。有的观点认为,担保合同系担保人与银行所签订的合同,依附于贷款合同,而非依附于被告人(主债务人)与担保人所签订的普通合同。按照商事活动中的外观主义原则,也无法要求银行去探究担保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只要银行并无过错,应该依据主合同来确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而非按照主债务人(被告人)与担保人的普通合同确定担保合同效力。如果贷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除担保合同本身原因导致无效外);如果贷款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

  骗取他人担保获取贷款案件中,尽管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在法条上存在竞合关系,但被告人骗取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对被告人的实际刑事处罚并不受罪名选择的影响。然而,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却区别较大(此是当事人对定性争议的主因)。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银行与被告人的贷款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无效,即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此即意味着,银行作为受害单位,却只能获得三分之一的债务清偿。但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继续有效,由于贷款人不能清偿债务,银行可以通过行使抵押物权利获得全部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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