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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如何做账 (高利转贷——无本赚钱风险高不可靠)

兄弟想你了

企业经营之刑事犯罪篇008

——高利转贷罪





大明社区

拿着套来的钱来转借给别人,只会得不偿失!

哟,小老弟,你怎么这么快也下来陪我了?估计皇帝那边也没放过你吧?

兄弟啊想你啦!老哥您别取笑小弟啦,咱俩半斤和八两吧,不止自己被处死啦,也没少牵连别人喔。

別唱了脑疼,那你这次因为什么得罪了那皇帝(明太祖)?寻常小事,凭那皇帝对你的喜爱,不至于会对你下手。

还不是自己作,本来户部侍郎做的好好的,拿着不少的俸禄,偏要往那条路上走。

你也被安上了谋逆的罪名么?不应该啊,小老弟,看着你不像有这个胆子的人啊。

我这不是想着户部是个肥差么,贪污了点,你懂的,这在其位,总得有点回报吧!不是有句老话,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吗?

敢情贪污了大笔银钱啊,那你也算是享受了一把富人的生活的,就这个么,那皇帝罚的也太重了。和我这谋逆不在一个档次。

骗了老百姓多少辛苦钱啊,那老弟,你下来不冤枉。认命吧!

骗了老百姓多少辛苦钱啊,那老弟,你下来不冤枉。认命吧!

阿嚏,今天怎么一直打喷嚏,该不会是着凉了吧,李总管,给朕拿个披风过来,不是天空款,要英雄那一款,赶紧的。并通知锦衣卫摆驾紫金山,对,就让乐仪队奏陈奕迅的《披风》。

※历史小知识

01.郭桓(?~1385),字抚松,秀水(浙江嘉兴)人,明朝初年大臣,官至户部侍郎。洪武18年(1385年),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户部侍郎郭桓利用职权,勾结其他官吏,私吞太平、镇江等府的赋税,史称“郭桓案”。

02.胡惟庸(?~1380),濠州定远(安徽)人,与李善长同乡,与张昶为友。明朝开国功臣,最后一任中书省丞相。因被疑叛乱,爆发了胡惟庸案,后被朱元璋处死。

03.朱元璋(1328~1398),明朝第1位皇帝为明太祖,年号洪武。

04.郭桓案,是明初四大案之一,发生在明朝洪武18年(1385年),属于官吏贪污案件。户部侍郎郭桓等人,通同各直省的官吏作弊,盗卖官粮。后被揭发,以其涉案金额巨大,对经济领域影响深远而为世人瞩目。对此,明太祖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各省官吏死于狱中达数万人以上。为了追赃,牵连到全国各地的小富百姓,遭到抄家破产的不计其数。由于牵扯面过广,全国百姓对此案非常不满意,明太祖为了平息民怨将审刑官吴庸等人处死。此外,郭桓案”促成了大写数字的出现。“郭桓案”后,朱元璋将记账的汉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以杜绝贪官污吏通过篡改数字贪赃枉法。

《刑法》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转贷罪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7)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金融机构的认定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人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数额的规定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

朱建军高利转贷案

1.基本案情(节录)

2014年09月,被告人朱建军以生产经营为由,向江永县农业银行贷得循环贷款60万元。后将该贷款以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2.50%的方式高利转贷(借)给何某,用于修建潇浦镇凤凰山登山道。2015年06月03日,朱建军归还银行60万元贷款的本息。期间,朱建军收取何某利息,除支付给银行利息外,从中牟利。

2015年01月,江永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郭某知道其帮被告人朱建军办理的330万元循环贷款有120万元未用,遂向朱提出借120万元用于入股千灌公路工程,并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及月息2.00%。朱建军同意后,于2015年01月28向江永县农业银行贷得120万元循环贷款,高利转贷给郭某。2015年06月28日,朱建军归还银行贷款120万元贷款的本息。期间,朱建军共收取郭某利息,除支出给银行利息外,从中牟利。

2015年06月,被告人朱建军以生产经营为由,在江永县农商银行申请到100万元循环贷款。同年09月,朱建军与周某签订虚假《杉元条购销协议》,套取江永县农商银行100万元贷款。后以借款期限是10个月、月息2.00%转贷给周某,周某借得该款后又转借给饶某。2016年04月18日,朱建军归还100万元的贷款本息。期间,朱建军共收取周某利息,除支付给银行利息外,从中牟利。

综上所述,被告人朱建军高利转贷牟利。案发后,被告人朱建军于2018年10月09日被传唤到案,并退还违法所得。

2.裁判结果(节录)

本院认为,高利转贷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的管理秩序,其追诉的标准是违法所得及利息差额达到数额较大以上,被告人朱建军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建军犯高利转贷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刑法关于高利转贷罪的立法本意及司法实践高利转贷罪追诉标准,本罪违法所得应是转贷中获取的利息减去金融机构应收取的利息后的金额。案发后,被告人朱建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建军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了贷款到金融机构,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且在到案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考虑被告人朱建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175条第1款,第37条、第61条、第67条第3款、6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建军犯高利转贷罪,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告人朱建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2020)湘1125刑初20号(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法院)

编号

标题

知识点

001

十赌十骗、十赌十输

跨境赌博

002

欠饷——企业经营不善重大预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003

空印——关于企业发票的那些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004

回扣——什么?这钱居然不能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005

行贿——公司经营靠实力,不靠“钞能力”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006

职务侵占——发财得靠自己,监守自盗心不安

职务侵占罪

【往期回顾】企业经营之劳动和人力资源篇

编号

标题

知识点

001

今日参保缴费,明朝养老无忧

港澳台员工缴纳社保

【下期预告】企业经营之刑事犯罪篇

编号

标题

知识点

008

贷骗取款——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骗取贷款罪

【许许道来戏史说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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