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担保能力不足银行违规放贷(担保人有没有监督借款用途的责任)
作者:硕硕 ? 更新时间:2023-03-03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中,有关于不得向关系人提供贷款以及对借款方申请条件等规定,均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管理性规定,并非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规定。
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在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法,银行发放贷款是否违反贷款审查、审批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有效情形下,担保人需举证证明其受债务人欺诈或胁迫提供担保,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实,才能免于承担担保责任;而且即使存在订立合同时有受欺诈的情形,担保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已经消灭,担保人并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银行应该承担违规放贷的责任,银行应该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相应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借款人不能免除还款责任,如果触犯刑法,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担保人如果不知,可免除担保责任;如果明知则不能免除;如与借款人串通则不能免除。
担保的作用是承担连带责任,即贷款人不能还钱时,担保人要承担还钱的责任,而不管资金作何用途,但银行会对这种行为给以处罚的.你现在能做的就是找到贷款人,催促他还款或者不能将款挪作他用。
再说这个银行管理太差了,担保财产(含债务)共有,一方怎可为另一方担保贷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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