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洛阳市公积金缴费基数表(2021年洛阳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1.2021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 2020 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 1 号)核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六个部分组成。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 2020 年度洛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416.67 元的 3 倍,即 19250 元;最低不应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豫政﹝2018﹞26 号),即市区(含偃师区、孟津区)、新安县、栾川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900 元;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700 元。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4.行政(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2021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级财政核准发放的 2021 年 6 月应发工资-公务交通补贴 (2020 年度文明奖 2020 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12。不含应休未休报酬、取暖费和加班加点工资等。
5.事业单位:2021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级财政核准发放的 2021 年 6 月应发工资 (2020 年度文明奖 2020 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 30%奖励性绩效工资)÷12。不含应休未休报酬、取暖费和加班加点工资等。
6.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 2020 年度洛阳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80%,即 3079 元,上限为 2020 年度洛阳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即 1154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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