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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周末重磅!存量贷款利率“换锚”方案出炉!房贷利率水平……

央行周末再宣布重磅政策,12月28日,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央行发布(2019)第30号公告,正式出台存量贷款利率基准转换方案——继8月新发放贷款主要参考LPR定价之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相关原则也由此确定。


此前央行发布的2019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已经提及“抓紧研究出台存量贷款利率基准转换方案”,因此此次公告的公布在市场预期之内。不过,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这次公布的时点较预期有所提前。多位受访人士表示,此次存量贷款利率“换锚”将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果,也有助于在当前背景下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降低。


而针对备受关注的存量住房贷款利率变化,公告明确表示,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小编先划重点,根据央行公告,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转换后的贷款定价基准有两个选择:LPR或固定利率。具体选择哪种,可由借款人与银行协商确定。但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第二,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因此,如果你的贷款合同还剩1年到期,此次定价基准切换可以不参与。


第三,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存量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定价基准切换前后,个人的实际利息支出是不变的。这也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保护贷款人的利益。


第四,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由“增量”扩至“存量” 利率市场化进程再提速


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公告。此前,央行对银行新发放贷款应用LPR情况设定了考核时点及具体目标,即截至2019年9月末,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中,应用LPR作为定价基准的占比不少于30%;截至12月末,上述占比不少于50%;截至2020年3月末,上述占比不少于80%。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银行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


根据央行公告,“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这表明推动LPR应用的时间表明显提前,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实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加快和扩大LPR在存量贷款中的应用,使LPR全面成为贷款定价的基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LPR在贷款定价中的关键作用,使贷款利率能更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果,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有望继续降低


业内人士表示,伴随着LPR全面成为贷款定价的基准,LPR的下行在引导贷款利率下行方面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有望继续降低。


目前,LPR正处于下行通道中。自8月改革实施以来,经多次报价后,当前,即2019年12月的1年期和5年期LPR分别报4.15%和4.8%,分别较8月份下行16个和5个基点。“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新增信贷利率稳步下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呈现下降态势;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显著增强,银行定价能力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明显提升。”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称。


光大证券研究所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表示,存量利率换锚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中长期存量贷款中大概有55万亿对公贷款以及接近30万亿零售按揭贷款。如果不对中长期贷款利率定价基准进行切换,一方面会加大银行自身经营的利率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以对公中长期贷款为代表的企业贷款的利率下降。他表示,该政策能够有效消减银行对大企业的超额利润。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分析称,本轮市场化“降息”覆盖范围已从新发放贷款向存量贷款扩展,未来市场主体利息支出负担将有更大幅度下降——根据公告内容,未来LPR报价每次下调后,存量贷款利率也将随之下行,“降息”力度加大体现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进一步增强。


王青预计,下一步为引导LPR报价下行,央行除了会在公开市场加大资金投放力度,保持 “宽货币”势头外,还会多次小幅下调作为LPR报价主要参考的MLF招标利率——MLF招标利率已取代原有贷款基准利率,成为当前政策利率体系的核心。初步预测,2020年MLF招标利率存在下调4次共40个基点的空间。他说,与美联储2019年连续3次下调政策利率75个基点相比,这一下调幅度明显温和,并不构成大水漫灌风险,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2020年稳健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的提法。


存量房贷转化时利率水平不变


此次存量贷款利率“换锚”,最受公众关注的是存量房贷利率将如何确定。对此,央行明确表示,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具体而言,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举例说明: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


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 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


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 0.59%)。


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 0.59%。


董希淼表示,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的转换方式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在流动性合理充裕、市场利率有望下行的情况下,坚守“房住不炒”的定位,不向房地产市场发出错误信号,同时也有助于控制上升较快的居民部门杠杆率。


王青表示,8月以来LPR报价显示,主要针对居民房贷的5年期以上LPR报价仅下调5个基点,明显低于主要针对企业贷款的1年期LPR报价的下调幅度,2020年这一差异化“降息”模式有望保持。不过总体上看,未来5年期以上LPR报价也将出现小幅下行走势。


存量“换锚”工程浩大 银行或承压


根据央行公告,商业银行应自2020年3月1日起与存量贷款客户正式切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原则上存量贷款利率定价基准切换工作要在2020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


董希淼评价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央行对此进行了细致的安排。这些具体的布置与安排,有助于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对银行来说,在按照央行要求做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应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研判,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风险定价体系建设,加强利率风险管理,提高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的意识和能力。


截至2019年11月末,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157.56万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151.97万亿元。尽管官方没有披露需要切换定价基准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余额,但业内普遍预计存量贷款规模可达数十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此大规模的存量贷款需在半年时间内全部完成定价基准切换,银行也将承受一定压力。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范若滢认为,此次存贷款利率转换将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经营压力和挑战。一方面,在储蓄率趋于下行、存款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定价基准转换后将给商业银行带来较大息差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压力。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风险定价、内部定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公告要求来看,最终贷款利率要通过银行与客户协商的方式来确定,需要银行综合考虑客户本身的信用资质、放款银行的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多种因素。此外,当前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FTP(即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与金融市场业务FTP存在脱节现象,未来如何优化调整FTP定价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需要思考的问题。(记者 张莫 向家莹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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