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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扶持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临夏州境内(不受临夏州户籍限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注意事项:个人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扶持范围: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

贷款额度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后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给予最多1年展期。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贷款贴息:LPR-150BP(市场报价利率下浮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征信报告等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4、反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征信报告等原件、复印件;

5、反担保人工资证明或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承诺书;

6、其他相关资料。

不同类别借款人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高校毕业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网络商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相关证件、能证明经营和信用情况的材料;

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持有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其中从事种养殖业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须有所在乡镇出具的从事种养殖证明);

9.上述人员合伙创业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

个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

申办程序:

1、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经办银行对申请人创业项目、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

2、审查推荐

创业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请人人员身份资格认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调查、审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由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向经办银行进行推荐。

3、贷款发放

银行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临夏州:0930-6214664

临夏市:0930-6320213

临夏县:0930-3262822

康乐县:0930-5916625

永靖县:0930-8838406

广河县:0930-5624196

和政县:0930-5524669

东乡县:0930-5931668

积石山县:0930-7726659

临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2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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